居家养老服务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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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修改八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家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满足居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国家法第5条、省办法第4条)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日间托养、助餐、助医、助洁、助浴
2、、助行、助购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医疗护理服务;(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紧急救援、心理咨询、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法律咨询、安全指导等其他服务。(国家法第37条)第四条居家养老服务应当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就近便利的原则。(参照外地)第五条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义务。居家老年人需要提供有偿服务的,由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承担相应费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纳入诚信体
3、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省办法第10条、第13条)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居家养老服务作为养老服务的主要模式,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家法第6条)(二)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居家养老服务财政保障机制;(S)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四)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五)明确相关部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职责,并加强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六)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参照宁波条例、北京条例)第七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
4、监督和管理。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财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公安、房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商务、税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大数据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开发区、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和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管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
5、贴等扶持政策,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三)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并协助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登记工作,并配合做好志愿者表彰和回馈工作。(省办法第29条、参照宁波、河北条例)第九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高龄独居老年人巡访台账,做好巡访记录;(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三)协助建立基层老年人协会、居家养老志愿者服务队伍,开展互助养老、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四)教育和推动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赡养、扶养义
6、务。(参照宁波条例)第十条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弘扬孝文化,倡导好家风,营造全社会尊老、爱老、孝老、助老的氛围。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十一条市和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按照医养结合、就近便利、相对集中的原则,合理布局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区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应当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专项规划的内容。(参照宁波)第十二条新建城区和新建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二十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设施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7、、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省办法27条洪府发201517号)老城区和已建成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十五平方米以上的标准要求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设施面积不得少于一百五十平方米。农村社区应当按照每百名老年人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标准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三款配建标准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标准原地或者就近配置。(省办法37条)第十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建
8、立养老、卫生、文体、教育、商业设施相对集中的社区邻里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南昌实际)第十四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盘活现有的国有、集体资产,将闲置的医院、厂房、学校、农村集体房屋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省办法27条)旧城区改造中,五亩以下难以单宗出让的土地,优先用于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赣府厅明2018170号)第十五条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满足通风、采光、消防安全等条件,其功能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没有配置电梯的,所在楼层不得高于三层。第十六条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产权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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