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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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村)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形式,充分利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类养老机构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机构等在内的社区资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以协助解决其养老需求的包括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关爱、文化体育、紧急救助等社会养老服务。本办法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
2、文体娱乐等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开展服务所配置设备。本办法所称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和公建配套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第四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应当以居家老年人的需求为导向,坚持党政领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自愿选择、就近便利的原则。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二)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三)统筹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四)统筹协调、组织建设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定期对设施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检查;(五)建立健
3、全养老服务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经费;(六)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七)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考核;(九)上级民政部门明确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估等工作,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定期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市县两级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居
4、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落实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执行相关设计、施工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便捷医疗服务,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等工作,开通绿色就诊通道,建立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覆盖老年人的工作机制,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市县两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医保、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5、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市县两级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根据职责或者章程协助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第七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负责运营管理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运营公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二)整合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宣传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推进25分钟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圈建设;(三)履行属地监督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四)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探索和支持发展邻里互助、亲友互助、志愿服务等互助养老服务;(五)引导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6、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六)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登记本辖区内老年人基本信息和养老服务需求,向本辖区内老年人宣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收集和反映老年人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将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和场地等,建设或者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第二章服务设施第九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
7、行。编制规划应当按照就近可及、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优化布局和功能定位,并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应当落实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第十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下同)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移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相邻新建住宅区可采用整合共建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辐射共建的新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原则上应位于低楼层且空气通风、易于疏散的区域。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的养老服务
8、设施按照IS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内每百户不少于IS平方米的标准配置;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统筹协调,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标准应当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逐步提高。第十一条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参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竣工联合验收。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国家建设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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