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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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安 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 励。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 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第
2、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 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 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 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
3、、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 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 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 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 的危及生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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