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财政制度建设中的若干问题分析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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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财政法律制度建设若干问题探析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法治财政、依法理财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推进依法理财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已经成为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有效行使财政职能的需要。依法理财首先要有法可依,有良法可依,财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是推进依法理财的基础。本文试结合我国财政立法的现状,分析当前财政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浅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财政法律制度建设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制定一系列财政、税收、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财政法律法规制度框架。目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制定的
2、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及决定有预算法、税收征管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注册会计师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16件;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有170多件;财政部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财政工作的规章有1000多件;其他财政规范性文件有3000余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财政法规规章有数百件。上述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财政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对于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保障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总体而言,我国财政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总体层次较低,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一些基本法律尚未制定,目
3、前正在施行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还难以很好地满足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另外,财政立法质量不高,财政法律法规规定之间不协调的问题也很突出。二、财政法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滞后,一些基本的财政法律、法规尚未制定。与公共财政政相适应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如财政基本法、税法通则、财政监督法等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在现有的财政法津法规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与世贸组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修订。具体而言,下列财政法律法规需要制定:1、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法的内容规定的非常原则,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不便于操作。政府采购法将该法实施的具体步骤和
4、办法授权国务院规定,但目前具体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因而给统一执行带来困难,也给监督管理造成难度。2制定税收基本法和税法通则。因为:(1)我国税种比较多,不可能每个税种都制定一部法律,只有首先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或税法通则,把我国税收法制原则、税法构成要素、税种设计、税制结构、税收管理体制、纳税人的权益保护、征税机关的基本职责等重大问题规定下来,才能总揽和协调税收法律制度的全局,才能弥补各个税种单行规定的缺欠和漏洞;(2)现在虽然已经有了一部税收征管法,但这是一部以税收程序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需要一部综合性的税收实体法。 3制定国债管理法。其主要原因是:(1)现在我国发行的国
5、债数额规模大,一定要有法律进行规范,把它发行好、管好、用好;(2)现在发行国债的根据是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效力层次较低,预算法对国债的发行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发行国债不能带有随意性,应有严格的法律规范;(3)虽然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政府报告或预决算的决议中把发行国债的盘子也都包括在其中被批准了,但这种批准只是工作性的法律效力,它不能替代发行国债的原始的法律依据;(4)只有通过制定国债法,对发行国债的原则、规模、结构(种类)、程序、投资使用、项目验收、效果检查、法律责任等作明确的规定,建立国债市场和债券市场管理,才能保障发行国债目的实现。 4制定财政监督法。其主
6、要原因是:(1)我们国家财政监督没有专门的法律,只有199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地方预算的审查监督没有规定;(2)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落实“十六大”提出的 “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监督”的要求;(3)现有的财政监督规定很多,但不系统,效力层次较低。 (二)财政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着部门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财政法律、法规、规章都是由财政部门制定或起草的。虽然财政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最终要经过人大或政府通过,然而,在实际制定过程中,由于人大、政府大部分领导及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对财政业务不很了解,因而,人大、政府的主导作用难以发挥,财政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
7、客观上主要由财政部门完成。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业务最熟悉了解,在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上有一定的专业优势,但由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就有可能形成内部人控制问题。财政部门既是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又是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者,还是法律法规规章的约束对象,集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于一身,自己管理自己,很容易从自身利益、部门利益、本级政府利益出发,给自己留下寻租的机会和余地。事实上,我们从现有的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就可以看出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在涉及约束和管理别的部门、单位、人员,在不影响财政部门自身权力和利益的情况下,财政法律法规规章尚能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而一旦涉及影响到本部门、本级
8、政府权力和利益时,就显得过于概括、笼统、原则、抽象、模糊、宽泛、软化,对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利益限制较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对他们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应受到的惩罚则轻描淡写、一笔带过;法律缺乏可操作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即使违反财政法律法规规章,一般也没有什么大的责任和严重的后果,大部分仅限于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章起不到应有的威慑警示作用。(三)财政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的财政法律体系虽然庞大,但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过少,大多数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较低,由于没有一部财政基本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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