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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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规范目 录第一章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第二章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第三章 工作交接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五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工作交接第一条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财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二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编制会计凭证的,应当编制完毕。2、尚未在财务系统中处理登记的账目,应当处理完毕。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2、、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文件、电脑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负责财务信息系统管理的移交人员按“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理交接。第四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财务人员交接,由其直接主管负责监交。第五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由公司分管领导监交,并且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七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
3、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的填制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备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九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轮岗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财务资产部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财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会计档案管理第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专业材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存贮在计算机存储器和网络上的会计数据、程
4、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财务资产部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切实把会计档案管好。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公司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资产部应设置一名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管理员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的要求,把会计资料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送交公司档案室保存。第十三条 会计资料的装订必须符合要求,凭证要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报表、账本要求完整、清洁、整齐,所有资料必须齐全,不得有缺。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5、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第十五条 财务资产部应向本公司提供会计资料查询服务,查阅人凭相关申请,经财务资产部部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查阅资料,并且由会计档案管理员负责协助办理。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做相关登记,并应限期归还。第十六条 公司撤销、合并时的会计档案,应随同全公司的全部档案一并移交给指定的公司,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应开列清册,认真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日期;交接人员按移交清册和交接清单项目核查无误后签章。第十八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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