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常见问题总结.docx
《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常见问题总结.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常见问题总结.docx(2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总结1、三八妇女节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3条的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可见,三八妇女节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但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句话:三八妇女节,用人单位针对女职工可以不放假。那么,如果用个人单位没有安排女职工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呢?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的答复,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
2、)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如果恰逢工作日的,单位安排女职工正常上班的,按正常出勤计薪即可。当然,若单位比较尊敬女性而给女职工放假半天的(至于上午还是下午放假,单位自己决定),当天的工资正常支付,不得克扣。另外,单位在三八妇女节向女性员工发放的礼品或给予相应的金钱补助,则属于福利性质,有,高兴;没有,正常。2、女职工在应聘时涉嫌就业歧视的,应当如何处理?现在有些企业在招聘员工时
3、,往往会在招聘广告中声明“男性优先”或“不要女性”等词语,这些都涉嫌就业歧视的问题,在现实中,企业因此而败诉的案例比比皆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由此可知,女职工与男职工在就业中享有同等的劳动权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对其进行区别对待,歧视就业。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歧视女性就业的问题,女职工可以依法向用人
4、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8)344号】规定,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二、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男女就业平等,否则,你就违法了。3、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该条款仍然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
5、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的条款应属无效。4、女职工在孕期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由于现在二胎政策的放开,孕妇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时可能会出现排队的现象,往往进行产前检查不是半天就可以完成的,为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而按照
6、事假进行处理,应当及时的让女职工按照请假流程进行登记,保留相关的书面材料。同时,根据一般常识,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次数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一般规定时间如下:(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最终,怀孕女职工的产假次数还应当以主治医生出具的医嘱为准。当然,对于职场怀孕的女性朋友而言,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要为了多休息就打折去产检的幌子,否则是可以按违纪处理的。5、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是否享有产假?其工资应当如何发放?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
7、第七条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同时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否降低其工资标准?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
8、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由此可知,女职工在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标准。7、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能安排其加班吗?作为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生理特殊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女职工 劳动 权益 保护 常见问题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