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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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奈曼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修 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 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卫生部等五部委关 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 68号)、内蒙古自治区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卫发200972号)和通 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补充方案(通合发20098号) 精神,为使农民群众享有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切实解决因 病致贫、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结合工 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合作医疗)制度 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
2、集体和 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三条 合作医疗制度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 参加,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报销及时兑现,社会 公开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凡持本旗农业户口的农民,农林牧场、水库职 工的父母、配偶、子女(职工除外),均可在户籍所在苏木 镇参加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第五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 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 医疗基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 旗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旗合管会) 由旗长任主任,分管副旗长为副主任,卫生、宣传、财政、 民政、
3、农牧业、发展和改革、工商、药监、扶贫等单位和部 门负责人、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代表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 代表组成,负责全旗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工 作。旗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旗合管办),是全旗合 作医疗的经办机构,挂靠在旗卫生局。第七条旗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旗监委会), 由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卫生、财政、工商、药监、 扶贫等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 负责全旗合作医疗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第八条苏木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苏木镇 合管会),由苏木达镇长任主任,卫生院院长为副主任,成 员由财政、农经站等相关单位人员及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 表组成
4、,负责当地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苏木镇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苏木镇合管办),属苏 木镇政府内设独立办事机构,由1名主任和2名以上专职工 作人员组成,人员由当地政府调剂解决,具体负责承办新型 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苏木镇成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党委书记任主任,由苏木镇人大、纪检、财政、卫生、部分 村干部、村民代表组成,负责本苏木镇合作医疗的监督、审 查工作。第九条嘎查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合管组),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村卫生室负责人、群众推荐并参加合 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协助苏木镇合管会开展合作医疗各 项工作。第二章基金筹集与管理第十条 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农民个人
5、缴费、集体扶持和 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 渠道筹措资金。第十一条筹资渠道(一)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每人每年缴纳30元。(二)自治区、市、旗三级财政按38: 19: 19的比例对参 加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补助76元;(三)中央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24 元;(四)民政部门利用医疗救助资金补助五保户、特困户 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五)集体、个人、群团组织、企业及社会各界对合作 医疗给予的捐助资金。第十二条 农民个人缴费、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支 持资金,集体、个人、群团组织、企业及社会各界的捐助资 金,统一划拨到旗财政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第十三条 农民个人缴
6、费部分由苏木镇政府负责收缴, 并开具自治区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第十四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按要求缴纳参加合作医 疗资金,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完下年度参合基金,逾期未 缴纳者,视为不参合。第十五条合作医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挤占挪用。旗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 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则,认真编写合作医疗基金年度预算,报旗合管会批准。 年末要及时编写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第十六条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由其户籍所在苏木镇合 管办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简称合作医疗证),持证到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 诊。第
7、四章基金分配和使用第十七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旗级统筹、旗乡两级核算、 总量控制,如有结余可转下一年使用,如有超支,由旗合管 会进行调配逐步解决。第十八条 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和大病统筹两部 分。(一)门诊统筹基金为农民每人每年缴纳的30元资金;(二)大病统筹基金为除门诊统筹以外的合作医疗基金、 基金利息及社会捐助资金。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基金由家庭成员共同使用,用于报 销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在药店和医疗机构门诊医药费用。第二十条大病统筹基金分为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基金、门 诊慢性病补偿基金、二次补偿基金和风险金四部分。住院费用补偿基金:是用于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 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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