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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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制度I目的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II范围适用于全院各临床科室、药学部、医务科。III制度一、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 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 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用药医 嘱单。二、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医务科备案后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 务科对经批准授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签名留样,同时批准授予处方 权的医师携带处方权通知书到药学部和相关科室办理签名留样。三、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和试用期的医师开具处方,须经有 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
2、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四、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 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五、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 的原则。六、处方标准遵守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按省卫生厅统一 制定的执行,处方由医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刷。七、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我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 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 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医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
3、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我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八、医师和药师须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 培训并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处方权和调剂资格。九、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 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十、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 载相一致。(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 注明修改日期。(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 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
4、者医师、药师不得自 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 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 句。(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 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 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 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 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 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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