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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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药品购销秩序和经营行为,做好我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 作,保障医疗机构和患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湖北 省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本药物是指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增补的基本药 物。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镇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室。第四条 仙桃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基本药物实行全省统一网上集中 采购,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麻醉、精神药品,免疫规 划用疫苗,中药饮片,免费治疗的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 疟药
2、、计划生育药品等的采购配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市基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医疗机构与中标配送企业签 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结算方式、回款时间、 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60 天。第六条 基药采购严格按照同一通用名称的药品品种,GMP层次的注射剂 和口服剂型选择各不得超过两个产品,单独定价的原则上选择一个产品,基药 采购严格实行一品两规,抗菌药物品种镇卫生院不得超过30品种,村卫生室不 得超过15个品种,所有药品实行零利润销售。过渡期药品必须在院委会、药事 管理委员会、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的共同商讨下严格限量零利润使用
3、,过渡期过 后不得使用。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公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和销售价格,接受社 会监督。第八条配送企业应建立配送服务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及时纠正配送环节 存在的问题。对配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及投诉举报,配送企业必须做 好记录、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及时上报。第九条 配送企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中止配送工 作,应提前2个月 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在未批准中止前,不得停止基本药物的配送。第十条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相关监管部门给予 挂网警告;情节较重的,列入不良记录并取消配送资格;涉嫌违法的,中止合 同,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视。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
4、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 报批评,限期整改,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给予批评、通 报批评;降职、免职等处理。基本药物购入登记验收制度一、基本药物的购入登记验收工作由药库(房)负责人负责,坚持“双人验 收核对,双人签字”的原则。二、基本药物购入登记验收必须以采购计划为依据,对药品通用名称、剂 型、规格、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价格核对无误后,再查看生 产批号、批准文号、有效期,按批号逐批进行质量抽查,检查药品包装,确定 无质量问题后再填写基本药物入库登记表。三、基本药物入库登记表必须具备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企业、 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生产批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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