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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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调解摘要: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分担了诉讼压力,适应了因利益多元化而产生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从行政调解的概念入手,介绍了什么是行政调解,它与其他调解制度有何不同,接着又对行政调解进行了一些理论性的思考,试图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蕴含的法理学价值。最后,本文指出了我国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对完善我国行政调解的意见。关键词:调解 行政调解 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调解,作为一种简单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早已存在。“早在西周的铜器铭文中,己有调处的记载。秦汉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调处息讼的原则。至两宋,随着民事纠纷的增多,调处
2、呈现制度化的趋势。明清时期,调处己臻于完备阶段。调处适用的对象是轻微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1。”此处的调处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调解。当前,调解制度在我国依旧发挥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形成了以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为主的多种调解制度。本文论述的即是行政调解制度。一、行政调解制度概述(一)行政调解的概念行政调解是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于行政调解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并无统一的界定。有学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2。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行政调解是介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之间的一种调解制度,一般是
3、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出面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诉讼外活动3。还有的学者是这样定义行政调解的: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对其主管范围内的民事争议和特定的行政纠纷,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和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诉讼外调解活动4。”概念是反映某一类事物、现象所包含的范围,同时也反映其本质或特征的一种思维形式。它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概念所反映的某一类事物、现象的内涵,第二是某一类事物、现象的外延。内涵和外延是任何概念都具有的逻辑特征,是概
4、念在质和量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逻辑特征。准确地界定行政调解的概念,要求我们要把握好行政调解的内涵和外延,这样也有助于我们了解行政调解的本质和特征。以上我们介绍了不同学者对行政调解这一概念的不同界定,从概念包含的内涵和外延这一角度来看,以上有关行政调解的概念在内涵上是一样的,在外延上则有所不同。首先,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概念的内涵,学者们的观点是统一的。即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当事人双方所产生的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活动。该内涵从三个方面反映了行政调解的本质和特征: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非诉讼性。其次,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概念的外延。从以上学者们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有的学者认为由国家行
5、政机关主持调解的纠纷都是行政调解,有的则认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争议和行政纠纷才是行政调解。从以上有关行政调解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学者们对行政调解的本质特征上的认识是一致的,只是对其所包含的范围有所不同。但是,随着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我们的认识也应该向前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再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共权力的垄断,而是表现为一种公共行政。行政理念也由以前的“行政管理”转向现在的“行政服务”,国家各级政府正努力推进自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行政权力也越来越多地被赋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主体的多元化正成为一种
6、历史趋势。例如,我国的消费者协会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可以依据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权力。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必然会遇到其管理范围内的一些争议和纠纷,此时,它们当然可以依据授予的行政权力对这些争议和纠纷进行调解。由此,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行政调解的主体不再限于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亦可以主持行政调解。也就是说,行政调解的主体应当扩展到行政主体,而行政调解的内涵应重新予以界定,即行政主体,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非诉讼性。到此,我们可以对行政调解重新进行定义:行政调解是指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
7、、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在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纠纷进行斡旋、调解,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以达成协议,由此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制度5。(二)行政调解制度与其他调解制度的比较对于纠纷的调解,我过有多种调解方式,但主要的方式包括三种: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是人民调解员通过调停说和化解当事人纠纷的调解活动。司法调解则是审判员代表法院主持进行的调解,审判员根据自愿原则,主持当事人双方通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纠纷。通过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比,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行政调解这一制度。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1)行政调解与人民调
8、解的相同点。第一,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都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可以称作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第二,两者都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活动。该第三方必须中立的,不与产生纠纷的任何一方有利益关联,更不能对任何一方施加外部强制力。第三,调解活动的进行都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调解的启动、调解规则的适用、调解工作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调解结果的履行等都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与合意。调解人在调解过程中可说服劝导,甚至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是否接受取决于当事人,调解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当事人6。第四,通过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达成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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