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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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热河乡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乡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接待登记制度1.由乡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凭证。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申请人以邮寄、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乡政府法制办进
2、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通过确认的,以收到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网上申请材料的日期作为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日期。如申请人身份有异议、案件材料不齐全以及出现需要补正的情形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为告知申请补正后,申请人按期递交补正材料的时间。4.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1)复议申请书是否有遗漏的内容;(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复议范围;(3)申请人是否具备复议申请人资格;(4)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5)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6)有无必要的事实根据;(7)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8)是否超过了申请期限;(9)是否已提起行政诉讼;
3、(10)是否重复提出复议申请。5.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6.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7.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由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补正通知)审批表,经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签后,制作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加盖乡政府法制办印章,送达申请人。二、立案受理制度8.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
4、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乡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9.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日内填写行政复议(来件处理)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并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10.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
5、人协办。承办人员及分工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指定。11.行政复议期间,认为有必要通知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向乡政府申请参加行政复议的,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送达第三人。三、审理制度1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对合并审理的案件,其法律文书应当分别制作和送达。13.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填写行政复议(停止执行)审批表,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乡政
6、府分管副乡长审批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一)行政复议办案纪律14.复议承办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15.复议承办人员办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16.申请人认为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决定。(二)调查取证制度17.复议承办人员进行
7、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1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报乡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批后,由乡政府法制办进行登记或者保存。19.对于数人提供的证据,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证据。20.复议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21.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22.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乡政府法制办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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