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计生政务公开工作规范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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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政务公开工作规范一、政务公开内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正在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需要预公开的事项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内容外,凡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依法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或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予以公开。(一)向本单位职工公开内容(六类二十九项)全市人口计生系统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要结合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要求向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公开以下内容。1、决策方面(1)事关本单位、本系统全局性的发展规划、重要决策及实施情况等;(2)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3)重大突
2、发事件的发生、处置情况等。2、财务方面(1)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2)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差旅费、接待费、电话费、水电费、汽车燃油及修理费用等);(3)财物管理、使用情况。大宗物品采购、处置情况;固定资产情况(包括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等使用变动情况)。3、人事方面(1)人员录用情况;(2)竞争上岗情况;(3)干部交流任用情况;(4)单位及职工评先评优情况;(5)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等次、奖励情况;(6)职工调整、晋升工资情况(包括相关条件及有关政策);(7)职称考试、评聘情况;(8)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4、行政方面(1)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2)单位工作制度或工作纪律;(3)年度工作思路及重
3、点工作台账;(4)工程建设及招投标情况;(5)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结果;(6)领导班子职务及分工;(7)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8)党风廉政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9)评先评奖情况。5、党群方面(1)发展党团员情况;(2)党团费缴纳、使用情况;(3)赈灾、捐款、捐物情况。6、其它方面(1)AB岗人员一览表;(2)办公楼示意图;(3)除上述内容外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上述应公开内容属于哪个业务科(股)室负责的,由哪个业务科(股)室按照公开审核制度规定主动公开。(二)向社会公众公开内容(七类四十二项)1、公开主体与公开内容对应总目公开类别公开内容公开主体职能类1、 机构设置2
4、、 主要职责县级县级政策类1、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2、 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3、 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4、 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5、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6、 受术对象的奖励优待7、 其他奖励优惠优待政策8、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9、 其他处罚规定1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服务类1、 服务承诺2、 免费代理服务3、 免费技术服务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程序类1、 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2、 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3、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4、
5、成人伤病残鉴定程序5、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6、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9、 中招加分确认程序10、输卵(精)管复通术审批程序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乡、村级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维权类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2、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纪律3、 河南省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十条便民维权措施4、 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5、 有奖举报制度6、 监督举报途径7、 村级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费用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村级县、乡
6、、村级县级乡、村级结果类1、 病残儿鉴定结果2、 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批名单3、 其它需公开的事项县、乡级县、乡级县、乡级动态类1、 监督服务台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名单3、 年度持二孩生育证人员名单4、 奖励扶助救助人员名单5、 特别奖励扶助人员名单6、 村干部生育节育情况7、 其它需公示的事项乡、村级村级村级村级村级村级乡、村级2、县级公开内容(六类三十一项)1职能类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2政策类(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
7、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上述规定条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2)“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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