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践行依法行政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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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行政执法践行依法行政洛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十六大报告强调:“要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20XX年“两会”期间,党中央更进一步提出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这反映了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规律性认识的逐步深化,也为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指明了方向。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法治政府是法治社会实现的基本条件和主要标志。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
2、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相当严重,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我们必须把规范行政执法、践行依法行政摆在当前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否则必将严重影响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一、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行政执法指的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视执法环节。法律制定颁布后,能否得到执行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能否真正建立的关键。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清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
3、素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改进行政执法作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行政执法还很不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存在不少体制性、深层次的问题和弊端,群众反映强烈,主要表现是:(一)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律法规,随意创设权力,行政执法依据比较混乱。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贯彻执行着从上面发下来的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这些规定、文件当中,有的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有的相互间造成法律问冲突。(二)行政执法主体过多过滥,职能重复交叉,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执法扰民现象比较普遍。如对个体商贩在街头摆摊设点的行为,工商、税务、市容和卫生等多家行政执法单位都有管
4、辖权,其负面效应呈现最为直接,民怨较大,社会关注较多。(三)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轻视程序、恣意行政成为一种流弊,一种通病,行政执法人员不善于、不愿意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不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因程序不当引起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占到相当大的比重。(四)行政执法观念滞后,一些地方和部门片面强调管理,忽视服务,甚至出现从执法为名任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舆论曝光的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执法犯法事件与执法者观念陷入误区不无关系。某些执法者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执法就是用法律对付老百姓,执法者具有管人的权力,而老百姓只有接受管理的义务。此种
5、现象在基层显得尤为明显。(五)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不高。目前执法队伍素质的现状不容乐观,如有的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有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有的在地方、部门聘用合同工、临时工从事执法工作,导致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下降,影响了政府的形象。二、行政执法问题形成的原因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有历史背景,也有现实基础,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片面注重法的制定,忽略了法的清理我国已经加入WTO,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一套既适用WTO规则,又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为完成20XX年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
6、题,相继制定颁布了许多调整政治、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他一些重要法律也正在酝酿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立法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对现有法律的清理工作却重视不够,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该修改的法律,该废止的法律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不能较好地协调统一起来,客观上造成行政执法依据混乱,“依法打架”的情况大量存在。例如,1996年3月1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专门发布通知要求,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本应都要失去法律效力,但直到现在,现实效果还是差强人意,如轰动全国的孙
7、志刚被伤害致死案就充分暴露出此方面的问题,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才被因此被废止。(二)行政组织法律制度不健全,行政组织职权划分不清在行政组织制度方面,行政组织法律法规极不健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存在许多不足,缺乏统一界定、统一规范、统一标准,非合理性的因素较多,难以适应新时期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需要。同时行政组织的行政职权,主要由宪法和组织法以概括性和原则性规定的方式来确定,导致长期以来行政组织内部职权划分不清、执法机构林立、多卡执法、多层执法、职权交叉重叠、机构和人员膨胀的现象十分突出,社会管理的空白点也
8、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有关的权力分配法予以明确。这里的权力分配既包括纵向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分配,也包括横向的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配。目前,我国在行政权的分配上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无论是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还是各行政机构之间的合理分工,都不是靠法律来推行和保障的,现行行政组织的职能分工及权力分配主要采取的是“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原则,但三定方案仅系国务院的决定,而且是自下而上产生的,缺乏对行政事务的全面分解、归责,因而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冲突比较严重。(三)行政程序法治化滞后,执法程序制度不够完善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治方面是明显滞后的,当前我国尚缺乏一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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