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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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管理,规范科研基地运行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7)26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运行评估是科研基地管理的重要环节,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科研基地整体运行状况,引导科研基地发展方向,促进科研基地建设,为国家文物局管理决策提供依据。运行评估重点考察科研基地作为文物行业科技研发中心、人才孵化中心、成果辐射中心和交流合作中心的功能实现情况。第三条科研基地运行评估周期为五年。每年选择1至2个子领域的科研基地开展评估,认定时间不足两年的科研基地不纳入参评名单。运行评估在
2、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运行评估与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的制度。第四条运行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体现科学性、专业性和实效性。第二章评估职责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负责运行评估的组织管理,主要职责是:制定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确定年度参评科研基地名单,择优委托并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第六条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估和现场考察,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及时向国家文物局移交。评估机构应为熟悉文物科技发展情况、具备开展评估工作能力的专业机构。第七条科研基地的依托单位负责对科研基地进行年度考
3、核,考核结果报国家文物局和组织单位备案,并为科研基地运行评估提供必要的支持。第八条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应协助开展运行评估工作。第三章评估程序第九条国家文物局确定当年参评科研基地名单和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第十条参评科研基地应按评估通知要求,按时提交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包括年度报告、五年工作总结报告,以及评估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评估机构制订评估实施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审定后实施。评估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评估专家、评估进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等。第十二条评估专家由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科研基地工作的同行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第十三条运行评估实行回避制度和专家信誉记录制
4、度。与科研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第十四条运行评估主要采取会议评估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第十五条会议评估专家通过审阅科研基地评估材料、听取科研基地主任汇报和讨论评议,根据评估指标记名打分,提出评估意见。第十六条现场考察根据需要视情况开展,重点考察实验室建设、标本库和数据库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情况,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专家一般从会议评估专家中产生。第十七条评估得分根据会议评估情况和现场考察意见综合形成。第四章评估结果第十八条评估机构应在评估工作结束后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和完整的评估工作档案资料。评估报告应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九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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