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经济法学:2096:案例分析题必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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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分析题1. 2001年,某省某县19户村民在县种子站购买了某农技研究所培植的高产抗病棉花种子。共插了100亩大田,由于棉花种子内掺有劣质的种子,结棉铃少、又不抗财虫,致使每亩棉花严重减产。受害的19户村民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联名到县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试分析:1.种子质量问题是否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消费者协会是否可受理此案?若能受理,消费者协会应行使什么职能?答题要点:(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4分)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4分)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未
2、做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4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应参照该法执行。(4分)(2)此案中村民所购买的棉花种子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因此,可以由消费者协会受理此案,并由消费者协会行使调解处理的职能。(4分)2. 2007年5月20日,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虽然董事会还有两天才召开,但李某意识到此次董事会可能与甲公司兼并乙公司的传闻有关。于是他立即给自己的父亲、儿子和秘书分别打了电话,建议他们指示各自的经纪人关注甲公司的股票,并暗示他们应该买进该公司的股票。
3、除李父外,李某的儿子和秘书都在2007年5月21至22日,大量买进了甲公司的股票并获利。2007年5月29日,甲公司向证券市场公布了其兼并乙公司的消息。试分析:(1)李某是否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为什么?(2)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哪些种类?(3)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为什么?29.答题要点(1)李某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3分)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2分)(2)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的活动。(4分)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其他内幕交易行为。(2分)(3)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3分)虽然李某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但是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4分)甲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某
5、打电话给公司董事李某,通知他两天之内将召开一次特别董事会。这个并不是内幕信息,李某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2分)3. 2009年10月12日晚上,李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在就餐过程中,与邻桌客人发生争执引发斗殴,致使李某左腹部受伤。2009年12月100,李某以“斗殴发生后,该店店主张某既未上前制止,又未及时报警,导致肇事者逃脱,应负有过错”为由,将饺子馆店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某饺子馆赔偿其因所受伤害而造成的损失。试分析: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经营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主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义务?29.答题要点:(1)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害,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隙义务。(3分)我国消
6、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隙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分)(2)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分)经营者,在其经营的场地对于顾客的财产和人身安全负有必要的保护义务。所谓必要,就是根据经营者提供的特殊经营活动的性质所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2分)这种义务表现为:装备设施上的安全保障义务;(2分)工作人员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2分)在营业场所发生第三人侵权行为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迅速报警、积极救助
7、的措施,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经营者由于过错未尽到上述必要安全保隙义务时,即构成侵权。(2分)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由于在多数第三人侵权的案件中,经营者只是消极的不作为,而损害后果的发生事实上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积极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营者一般是过失违反法律的安全保障义务。(2分)所以,此类案件中在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承担的是相应的赔偿义务,又可称为补充责任。而且经营者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之后,如果发现真正的
8、行为人,仍有权向该行为人追偿,以补偿自己的损失。(2分)4. 2009年9月190,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张0.58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于消费一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像机包”等广告。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及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一定价,每张价格不低于070元,(成本价为0.55元)对违章会员将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参会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试分析:(1)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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