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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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回复提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工商联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做出回复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第0091号提案答复明确了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指出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
2、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小编附: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091号(财税金融类019号)提案答复的函您们提出的关于推进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治理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现答复如下。提案围绕治理最低价中标和多次转包问题,提出理性对待最低价中标、加强对成本价的核算、加强评标环节对低价的处理、破除行业潜规则、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等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对国家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下面简要汇报我们对有关问题
3、的认识、相关工作进展和下一步考虑。一、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价中标问题的认识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一种重要评标方法,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之一。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第一,这一评标方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第二,投标人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第三,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因此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等于唯价格论,更不等于接受和纵容低于成本中标。实践中,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主要有四方面原因:一是招标
4、人和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估法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主观性较强,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有些招标人为了规避异议、投诉、审计等风险,无论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均一刀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评标中简单地将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忽略“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条件,对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既不进行测算,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没有及时对低于成本报价的投标予以否决。二是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有的通过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有的以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要求招标人变更合同、追加投资,有的甚至直接倒卖项目、违法转包赚取非法收益。三
5、是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标后履约管理不到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履行和评价体系。如果招标人能够在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中严把质量关口,投标人如存在工程和产品质量问题将面临严格的责任追究,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工程或产品质量的方式谋求低价中标的。四是行政监督管理不到位。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工程和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监管,对于中标人的违法失信行为缺乏及时有效制约和有力惩处,也是导致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原因之一。二、综合施策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的工作进展最低价中标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性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多方协力予以解决。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务院多部门推出了相关改革措施,努力解决最
6、低价中标问题。(一)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招标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目前我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快推进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于今年7月上报国务院。此次修法把治理最低价中标问题作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在修订草案中提出了制度性解决方案。一是引导招标人正确合理确定评标方法。一方面,修订草案强化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主体责任,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合理确定评标方法,避免不区分项目类型一概适用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另一方面,修订草案将物有所值确立为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并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鼓
7、励招标人在确定评标标准时,合理考虑招标项目包括建设、使用、维护、拆除、更新等各环节支出的综合成本,以及能源资源消耗水平和环境影响,避免过分看重投标报价因素。二是对异常低价投标进行规制。由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经常难以判断和认定,招标投标法中有关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2017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已删除原法第十一条关于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修订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公共采购规则,规定了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评标委员会对于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作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投标
8、人不能说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也可以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确认。通过引入异常低价投标处理程序,引导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有效管控合同履约风险。三是推动提高评标质量。修订草案优化评标委员会组成机制,强调评标委员会成员专业构成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评标工作对专业分工的需求确定招标人委托的代表应当熟悉招标项目需求,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专家;随机抽取难以保证专家数量或者评标质量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强化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质量的责任,要求评标报告说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的特点、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同时,加强招标人对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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