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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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1956.10.24 【文号】 【施行日期】1956.10.24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宣布废止的商业法规目录(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废止国务院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1956年10月24日)两个月来,湖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四川、福建、河北、江苏等九省,已先后在不同范围内放宽了农村市场的管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已经扩大。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结果,好的方面是:一过去农民停止生产的一部分
2、土产,恢复了生产;二活跃了城乡交流,增加了人民需要商品的供应;三在新的情况下,也促使国营和合作社商业改进经营。但是放宽市场管理以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把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的农产品,放弃了统一收购;由于对自由市场的开放范围还没有规定,因此,农民把一些国家统购的物资如粮食、油料,,在统购没有结束以前,就在自由市场上出卖,这就妨碍了国家统购任务的完成;有些地区对某些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得太高,其结果阻碍了物资交流。因此,国务院认为,对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问题上,应该采取下列办法:一、凡属国家统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都必须继续统购。凡属由国营商业公司或者委托供销合作社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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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 关于 放宽 农村市场 管理 问题 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