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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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9-06-29【正文】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分院暂行组织规程第 1 条本规程依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暂行组织规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行政院卫生署所属医院之分院 (以下简称分院) ,应冠以医院名称及所在地名称。第 3 条分院视业务需要,得设各科、室,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内科:内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二外科:外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三妇产科:妇产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接生、妇婴、卫生指导、家庭计划服务及研究等事项。四小儿科:
2、小儿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婴幼儿健康检查及卫生指导、预防接种及研究等项。五眼科:眼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七牙科:牙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手术、义齿镶补、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八骨科:骨科病患之门诊诊疗、住院之临床处置、肢体复健手术、卫生指导及研究等事项。九放射线科:放射线科之诊疗及研究等事项。一实验诊断科:各科临床病理检验诊断及研究等事项。一一护理科:病患之护理、病房管理、护理业务之改进及训练研究等事项。一二药剂科:处方之稽核、药品之购置、鉴定、验收、
3、储存、保管、供应及调剂、药物安全之谘询及研究、临床药学之服务及研究、依法律应由药师执行之业务等事项。一三急诊室:各科急诊之诊疗及处置等事项。一四总务室:医疗社会服务及贫病救助、门诊挂号、病历保管整理、疾病分类统计、文书、出纳、庶务、环境卫生、废水处理及不属于其他各科、室之事项。第 4 条各分院置分院院长一人,承医院院长之命,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第 5 条分院置秘书、科主任、室主任、主治医师、住院医师、实习医师、药师、医用放射线技术师、技术员、医事检验师 (或医事检验生) 、营养师、护理督导员、护理长、护理师、护士、助产士、护理佐理员、实习护士、社会服务员、课员、办事员、书记。第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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