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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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乙类检验机构)核 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以下简称核准规则)以及市 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乙 类检验机构的核准工作。第三条乙类检验机构具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地方人民政府设 立的负有特种设备安全保障职责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当地承担特种设备监督 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为属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供支持保障和 技术支撑。第四条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
2、责全省范围内乙类检验机构的核准。乙类检验机构经过核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 准证后,方可在核准范围(见附件1)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核准证有效 期4年。第五条乙类检验机构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的能力,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检验工作。第二章核准条件第六条 乙类检验机构的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公益类 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参与或者从事 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第七条 关键岗位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3、章、安全技术规 范及相关标准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关项目的 检验师资格不少于8年。(二)质量负责人,熟悉质量管理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 力,具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少于4年。(三)责任师,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具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资格不 少于4年。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第八条 检验与检测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满足特种设备乙类检验机构项目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见附件2和附 件3)中申请核准项目对应的人员配备要求,此类人员应当为申请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具有合法聘用手续的人
4、员。第九条人员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为聘用的检验与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公 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其执业单位为申请单位;(二)使用持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与检 测工作;(三)有计划地开展检验与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持续保持检验与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四)建立健全检验与检测人员执业和技术档案。第十条检验与检测人员应当接受过不少于24学时/年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其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 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专门培训不少于16 学时/
5、年。第十一条具有与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且有满足使 用和存放要求的档案室和专用仪器设备室。(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f的固定办公场所;(二)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40肝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三)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四)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且能满足传输检验数据的需要;(五)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第十二条申请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每个检验场地和设施(指提供能源、照明、环保、消防、预处理、后处理、吊装、运输等功能的装备,下同) 均应当满足检验工作需要,检验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 m2,应当有污水处理措施。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6、可以租赁,BD(V)项目条件中列出的检验设备配置除外;同一检验场地和设施不得用于不同检验机构取得 特种设备检验资质。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应当在经核准的检验场地内进行。第十三条 应当配置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具体要求见乙 类检验机构人员及检验设备要求中相应项目对应的“检验设备配置”要求,检 验仪器设备应当是申请单位自有产权。第十四条 按照核准规则附件F的要求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 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第十五条 配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应当有正式版本。第十六条 按照核准规则要求,做好检验数据信息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系统、特种
7、设备管理平台对接和上传工作。第十七条 申请延续核准的,在上一核准周期内,应当有相应检验项目的 检验业绩。第十八条 应当保存检验方案、检验原始记录(信息)、检验报告等资料, 保存期限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6年。第十九条除无损检测外不得将检验工作外委。无损检测的受委托方应当 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当对外委的检测结果负责。第二十条 承担以下保障义务:(一)在限定的区域内履行特种设备保障检验职能;(二)按照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要求,承担与特种设备安全 相关的其他保障性工作;(三)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政策要求。第三章核准程序和要求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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