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节(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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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节目录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14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5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7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7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根据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 (川卫办发(20
2、16) 158号)、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 标准(试行)、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 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药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 分。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药 学理论知识、规范的实践技能和能独立完成医疗机构药师工作的 药学人员。第三条 药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应、往届毕业的具备全日制 药学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其中,成都市区域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包括在蓉国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驻川、委直医疗机构)2016年及以后新入职, 并与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具备全日制药学类专业大 专及以上
3、学历的药事服务人员,2016年起须全部参加药师规范 化培训。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体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第六条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 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 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 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第七条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 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4、是:(一)接受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 及省有关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 展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工作;(二)负责制订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基地管 理、招收管理、考核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细则等制度、标 准和规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及动态管理。组织培训 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 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信息;(四)建立全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体系,组织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并进行检查指导;(五)负责省级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 建
5、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医疗机构药师 规范化培训的数据汇总上报;(六)负责指导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工 作;(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 的其他任务。第八条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在省毕教 办的指导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 管理办法等方案建议;(二)负责开展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及师资的培训;(S)负责结业考核的命题;(四)接受省毕教办的委派,定期到培训基地对药师规范化 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督导;(五)参与省毕教办组织的药师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的讨论 与调研。第九条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
6、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药师规 范化培训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工 作的组织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二)根据本地区需求组织符合条件的药学人员参加培训|; (S)负责培训实施过程的监管与督导;(四)负责协助开展药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考务工作;(五)负责完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与培训相关的其 他工作。第十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成立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 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 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药学部 (药剂科)全面参与
7、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 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培训管 理职能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 供有利条件保障培训基地建设。第十一条 各培训基地药学部(药剂科)应成立培训工作小 组,药学部(药剂科)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各专业组长、专家 及秘书组成,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在指导委员会的统筹管 理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 督,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培训任务。第三章培训基地管理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 卫生机构。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培训需求状 况
8、及各地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培训基地原则 上设置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含中医),包括在蓉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驻川、委直和成都市直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此区域内 个别专业科室薄弱或缺如的三级甲等专科医院,可联合区域内符 合条件的1家三级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共同申报培训基地,协 同单位不得超过三家。其他市州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可自愿申请试 点。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师规范化培 训基地标准(试行)要求,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 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由药学部(药剂科)牵头,制订和落实 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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