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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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 训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5) 97号)、四川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 (川卫办发(2014) 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 组成部分,目的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 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
2、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临床 或口腔类),拟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 整体提升专业水平的医师;(二)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临床或口腔 类),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体制。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 作用。第五条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 委员会,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 督,负责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 培训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第六条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
3、,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 训的具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 国家及省有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组 织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工作;(二)负责制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标 准和规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 评估及动态管理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 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质量监 控,公布相关信息;(四)根据国家考核标准和要求,建立全省专科医师规 范化培训考核体系,组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并进 行检查指导;(五)负责组
4、织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师 资培训工作;(六)负责省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 建设、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专科医师 规范化培训数据汇总上报;(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专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辖区内培训基地完成专科医 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专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文件精神,落实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配套政策和措 施;(二)协调、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申报创建专科医师 规范化培训基地,满足本辖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三)负责本地
5、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 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四)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培训基地培训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专科医师规 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考务工作;(五)完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 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 督,成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面负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 为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 门和临床科室全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 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 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专
6、职管理人员与培 训对象比例大于等于1: IOOo第九条各专业基地成立培训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 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诊疗小组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 成,配备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在指导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 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本专业培训任 务。第三章培训基地管理第十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 生机构。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科室必 须经过严格遴选、规范认定,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与能力。 培训基地设在经过认定的、建有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 (专科)的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原则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7、基 地应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符合条件具有专科优势的 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要可作为协同单位,纳入相应 专科培养体系,共同承担一定的培训工作。全科专业基地除 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 机构。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 认定标准(试行)要求。国家级培训基地经国家卫生健康委 员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 省级培训基地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 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第十二条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 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专 业基地负责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
8、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 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 要求、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 展潜力的带教师资队伍。培训工作实行导师制,每名指导教 师(导师)同时带教的培训对象不超过3人。第十四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 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 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称“社 会人”)由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 和义务。社会人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 务中心或属地人才交流中心代管,或由本人委托有关机构按 照国家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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