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节(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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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节目录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14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5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2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6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2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7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国家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新入职护士培训大纲(试行)(国卫办医发 (2016) 2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 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
2、(2016) 158号)、四川省护士规范化 培训标准(试行)、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试行)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 分。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能够掌握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基础理 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沟通交流 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所需的专业照顾、病 情观察、协助治疗、心理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等护理服务 能力;增强人文关怀和责任意识,能够独立、规范地为患者提供 护理服务。第三条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招收对象为应、往届毕业的全日 制护理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或护士执 业
3、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护士。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护士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充分发 挥四川省护理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 会,负责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负责制订 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情况进行 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第六条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具体业 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 及省有关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组织开展护士规 范化
4、培训各项工作;(二)负责制订护士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基地管理、招收 管理、考核管理、师资管理、学员管理细则等制度、标准和规范, 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的评估认定及动态管理。组织培训 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 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信息;(四)建立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考核体系,组织护士规范化 培训结业考核并进行检查指导;(五)负责省级护士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建设、维 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数据汇总上报;(六)负责指导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工作;(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
5、的其他任务。第七条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专家小组在省毕教办的指导 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研究提出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基地认定标准和 管理办法等方案建议;(二)负责开展培训基地管理人员及师资的培训;(三)负责结业考核的命题;(四)接受省毕教办的委派,定期到培训基地对护士规范化 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和督导;(五)参与省毕教办组织的护士规范化培训相关工作的讨论 与调研。第八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护士规范化培训 相关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培训基地申报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本地区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招收和审核;(三)负责培训实施
6、过程的监管与督导;(四)负责协助开展护士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考务工作;(五)负责完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与培训相关的其他工作。第九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成立护士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责本 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第一 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全面参 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招收、 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 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培训管理相关制度,提供有利条件保障基 地建设。第十条各临床科室应成立培训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培训 管理人员
7、,在指导委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健全组织管理机制,负 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 教和管理职能,完成培训任务。第三章培训基地管理第十一条培训基地是承担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 构,原则上三级综合医院可单独申报培训基地,对于个别专业科 室薄弱或缺如的三级专科医院,可联合区域内符合条件的1家三 级综合医院作为协同医院共同申报培训基地。省卫生计生行政部 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培训需求状况以及各地培训能力,统筹规 划各地培训基地数量。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四川省护士规范化培训基地标 准(试行)要求。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认定部分优秀的培 训基地作为指定的接收委托和社会化招收
8、的培训基地,其余培训 基地只开展院内护士规范化培训工作。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培训需求,数量充足,年龄、 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师资队伍。同时,培 训基地应提供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提升师资队伍整体素 养及能力。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须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 和培训补助,社会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以下简称“单位人”)由培 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明确三方 权利和义务。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以下称“社会人”)由 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社会 人的人事档案统一交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人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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