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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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J11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目录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2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15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33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6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2四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6川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 点的指导意见
2、(国卫科教发(2015) 97号)、四川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 4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 部分,目的是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础上,继续培养能够独立、 规范地从事疾病专科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省级及以上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临床或口腔 类),拟从事某一专科临床工作的医师或需要进一步整体提升专 业水平的医师;(二)具备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临床或口腔类), 需要参加专科医师规范
3、化培训的医师。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 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及有关单位优势和作用。第五条四川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 会,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负责 制订全省培训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对培训实施情况 进行指导监督,认定和监督管理培训基地。第六条四川省卫生计生委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负责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具 体业务技术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和指导,贯彻落实国家 及省有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决议,组
4、织开展专 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各项工作;(二)负责制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管理制度、标准和 规范,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三)负责组织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的审核、认定、评估 及动态管理等;组织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招收工作,对全省专科医 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质量监控,公布相关 信息;(四)根据国家考核标准和要求,建立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 培训考核体系,组织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并进行检查指 导;(五)负责组织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人员、师资培 训工作;(六)负责省级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综合信息管理网站建设、 维护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负责组织完成全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数据汇总上报;(
5、七)完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 的其他任务。第七条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专科医师规范化 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辖区内培训基地完成专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落实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专科医师规范化培 训文件精神,落实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二)协调、整合辖区医疗卫生资源申报创建专科医师规范 化培训基地,满足本辖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需求;(三)负责本地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收工作的统筹、 协调和监督管理;(四)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培训基地培训工作进 行监督管理;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结业考核的考
6、务工作;(五)完成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八条培训基地接受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成立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毕业后医学教育指导委员会,全面负 责本基地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实行主要行政负责人为培训工作 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为具体负责人、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全 面参与的协调领导机制。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培训 招收、实施、考核及培训对象管理工作。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 有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与培训对象比例大于等于1:100。第九条 各专业基地成立培训工作小组,学科主任或副主任 担任组长,成员由所辖诊疗小组及培训相关科室专家组成,配备 专兼职培训管理人员,在指导委
7、员会的统筹管理下,健全组织管 理机制,负责本专业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切实履行对培 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完成本专业培训任务。第三章培训基地管理第十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 构。承担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医疗机构及科室必须经过严 格遴选、规范认定,具备相应的培训条件与能力。培训基地设在 经过认定的、建有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专科)的三级甲等医 疗机构,原则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应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训基地。符合条件具有专科优势的其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需 要可作为协同单位,纳入相应专科培养体系,共同承担一定的培 训工作。全科专业基地除临床基地外还应当包括基层
8、医疗卫生机 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达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 标准(试行)要求。国家级培训基地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 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省级培训 基地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 组织、单位认定合格。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 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轮转培训科室等组成,专业基地负 责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 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 数量充足、年龄、学历、职称结构合理、有可持续发展潜力的带 教师资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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