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联运工作条例6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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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运工作条例法规标题: 联运工作条例 发布机关: 国家经委/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4)交公路字1754号 发布日期: 1984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 1984年10月1日 时 效 性: 有效 题 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活跃城乡物资交流;加强各运输环节间紧密衔接,实现联运全过程的科学管理;充分利用各种运输方式,挖掘运输潜力;方便人民生活;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明确托运人、联运服务企业(以下简称联运企业)、交通运输部门及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界限;推动联运工作的进一步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铁路、水路、公
2、路、航空运输企业,干、支线和支线与支线之间的联运(以下简称联运)。 第二章 联运工作的业务范围 第三条 联运工作是协调干支线紧密衔接,使联运中各个环节相互配合完成全程运输。这项工作由各联运企业与各有关交通运输部门共同组织实现。 第四条 联运企业为托运人代办零星(零担)、 整批(整车)、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托运、包装、理货、中转、换装、仓储保管、接取送达、财务结算;为收货人领取送达;以及联运咨询等业务;为运输企业组织货源,及时疏运以利加速车船、港站库场的周围。 第五条 联运企业联售火车、轮船、汽车、飞机等客票;为方便旅客,组织包括行、食、住的旅行服务。 第三章 联运体制 第六条 联运企业经营运输生产
3、活动中的一部分业务,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是经济活动中的法人。各级经委;交通行政部门要大力扶持联运工作的开展,各运输企业要积极参加联运。 第七条 联运企业的开业,应具备一定的仓储、换装能力和资金等经营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位于县所在地的联运企业,应面向农村,为乡镇人民和企业的物资运输服务,逐步扩大乡镇联运网络,位于港、站枢纽的的城市联运企业,应抓好经济吸引腹地内各市、县的联运物资中转业务,组成中转联运网络。各联运企业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开展省际联运业务。 第九条 同一城市内有几家经营联运业务的,可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组成联合经营的联运企业。 第四章 货物
4、联运 第十条 联运企业办理托运或领取联运货物,要按照各有关运输部门现行货运规则办理。 第十一条 联运企业接受托运人委托办理联运货物,要根据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的原则,按整批(整车)、零星(零担)、集装箱货物,向有关运输企业提报运输计划和要车、要船计划,要做到合理配载、均衡发送;承运部门应及时受理、组织发运。 第十二条 中转港、站所在地的联运企业代办中转的货物,要及时向接运部门办理中转托运手续,组织中转。对一时不能转运的货物,应及时转入联运企业仓库。以利港站畅通。 第十三条 联运企业对托运人实行一次托运、一次结算、上门取送,全程负责;对承运企业(包括有关联运企业)实行代办托运、分别起票、分段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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