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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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根 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 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 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 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 41号和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 59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列入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省定片区县名单的县、市(详见 附件),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 流转使用。上述县、市此前产生至今尚未使
2、用的节余指标,可按本办法在省域内流转使 用。第三条市(州)、具(市)组织增减挂钩项目,应优先考虑守易地扶贫搬迁 的村庄,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开展增减挂钩。第四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应遵循下列原 则:(一)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坚持政府主体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防 控风险;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倾听农民呼声,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 益权,不搞强迫命令。(二)保护耕地,节约用地。严格落实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禁止拆旧 区复垦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节约高效利用土 地资源。(三)精准扶贫,封闭运行。严格落实增减挂钩项目区管理规定,确保省域
3、内增减挂钩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开发和耕地复垦工作。第二章土地利用规划管控第五条编制、修订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充分考虑脱贫攻坚和易地扶 贫搬迁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保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落地空间。第六条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应保证本区域耕地保有量不低于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规划目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总规模。规划空间确实不足的,经使用和产生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双方按照自愿原则 进行协商,对所在乡镇或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依 法按程序报批。第三章项目报批和实施管理第七条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对生和
4、使用增减 挂钩节余指标县(市、区),实行项目区分别管理。第八条产生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拆旧复垦地块本县域内的 建新安置地块组成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提出项目 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整体审批申请,按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 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项目区实施规划除包括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外,还应说明产生节余指标规模、地类、区位等情况。第九条使用节余指标建新的县(市、区)单独编制建新区实施规划。建新区实施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概况;(二)建新区拟占地情况,包
5、括位置、规模、地类、符合规划及耕地质量等 级等情况;(三)建新区规划布局和建设进度安排;(四)节余指标情况,包括来源、规模、流转价格等;(五)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包括项目实施对耕地保有量、建设 用地规模等指标的影响等内容。(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第十条使用节余指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使用建新区规划实施整 体审批申请,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并提出意见后,由市(州)人民政府 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申请使用节余指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市(州)人民政府的申请函;(二)市(州)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对建新占用耕地质 量等级的说明。(三)建新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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