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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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土资源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 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6】8号) 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意见(吉政发 (2012) 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推进以补改 结合方式落实占补平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第二条补改结合是指建设占用耕地时,在补足耕地数量的前提下,通过对 现有耕地提质改造,以补充耕地数量与改造耕地质量相结合方式,落实建设占用 优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
2、衡制度。本办法所称的补改结合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吉林省境内, 使用各级财政性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实施的耕地提质改造和旱地改水田、 旱地改水浇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中,财政性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 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收入及其他与土地整治相关的资金等;其 他资金包括:市、县政府自有资金、其他涉农资金和社会投资资金。第三条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法律、法规,符合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规 划。第四条项目主要通过工程建设,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和利用条件、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一)对现有中低产旱地或水田、水
3、浇地(不含十二五期间匀施过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进行提质改造;(二)对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地类为旱地(不含十二五期间实施过 土地整治项目的耕地)的,实施旱地改水田、旱地改水浇地建设。第五条项目的确立原则:(一)保护耕地,科学规划;(二)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三)维护权益,尊重民愿;(四)保护生态,质量优先;(五)优化结构,持续利用。第六条项目实行省级监管,市(州)、县(市、区)具体组织实施的工作机 制。项目实施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级国土资源、财政、农 业、水利、发改、农发、环保、交通、林业、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 工,做好项目的组织协调、资金投入、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
4、作。各级土地整 治机构负责技术指导和项目管理工作。第七条项目实施程序包括:项目建设方案申报与审批、可行性研究、立项 审批、工程设计与批准、实施准备、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及档 案移交、运行管护和后评价及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信息备案、指标使用管理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项目具体组织形式是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企业竞争介入、农民参与,落实共同责任。第九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省级专项资金项目计任务、预算的下 达和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一)省国土资源厅1 .负责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制定,指导项目管理,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组织协调、绩效评价和相关技术业务培训等工
5、作。2 .负责对市(州)、县(市、区)申报使用省级专项资金项目建设方案进行 审查论证,下达项目建设任务。3 .负责认定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组织开展项目信息备案、指标使用管理工作。(二)省财政厅1 .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管和绩效评价有关工作。2 .负责省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的预算审批与拨付,参与申报项目的审查论证和 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等有关工作。第十条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组织管理、进、监督检 查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具体工作可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联 合开展。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管理的主体,对项目实负总责。具体职 责如下:(一)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本行政
6、区域内项目立项、设计及预算,负责 项目实施监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证,出具耕地质量等别认 定意见,开展绩效考核。(二)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省级投资项目的承担单位,由县级政府组建项 目法人单位;市、县级项目的承担单位可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整治机 构或其他部门相应机构承担。(三)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选址、申报、材料组卷工作,开 展项目土地清查,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工作,落实监督管 理和技术指导职责,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协助参与工程移交,组织开展耕 地质量等别评定、信息备案与指标使用管理、地权属调整、变更登记、耕地质 量等别更新评价与监测等工作,接
7、收项目管理档案,定期报告项目任务完成情况 和进度计划行情况等。开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单位的考核工作, 落实备案程序。(四)县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核,安排落实项目资进行项目资 金使用管理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的审查论证 和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审核项目承担单 位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五)项目法人单位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对项目管理、施工、工程建设 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负责,并对县级人民政府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应严格执 行项目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目标任务责任制、绩效考核问责制、工程质量
8、终身负 责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稽查、检查、审计和调查研究等工作,科学编 制并及时上报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计划),认真执行项目进度报告制度。积极开 展项目管理经验总结,探索、创新科学的项目管理方式方法。第三章项目选址第十二条项目选址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农业、水利、 农发等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和各项控制指标进行。第十三条 项目区选址原则(一)区域完整。项目选址应尊重自然条件,以流域水系和灌区为基础,并 充分考虑乡(镇)、村行政界限;(二)工程衔接。项目的选址要尽量与当地实施的农业、水利等工程相衔接, 充分考虑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利于整合资源、协作推进;()先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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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结合 土地 整治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