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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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 “信保基金”)管理,保障运行安全,有效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 促进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 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 发银发(2016) 30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要求,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信保基金是指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 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纳使用信用 保证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
2、性补偿资金。第二条 信保基金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服务改革、企业自 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 则。第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包括其 分支机构,以下同)以及信保基金提供增信担保的粮食企业等在 信保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 成立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 省农发行共同参加的吉林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 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信保基金 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政策和倾向性问题。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 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储备局, 按照省基金管理领
3、导小组要求,负责信保基金议事协调等工作,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基金管理人,签定信保基金委托管理协议, 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行信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基金 管理人根据协议具体负责信保基金运行和管理工作。为落实好粮 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粮食、 财政、银保监、农发行及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 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推动辖区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业务,支持 企业融资,解决农民“卖粮难各部门职责分工: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 制定信保基金相关政策,并指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 安全责任制要求抓好政策落实;省财政厅负责省政府信保基金的 筹集、注入以
4、及信保基金委托管理费用结付等工作;吉林银保监 局负责合作银行相关业务监管工作;省农发行为政府注入信保基 金专户开户行,协助省财政厅和基金管理人管理政府注入信保基 金专户,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开展资金划拨、存取等业务。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共同招标 选定,在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信保基金相关政策规 定和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开展信保基金增信担保业务和管理工作。 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信保基金具有政策属性,保证方式为一般 保证,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仅限于政府出资和企业缴存保证金额度 范围之内。具体职责如下:(一)对信保基金实行专门负责、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 款专用,确保资金运行
5、安全;(二)协调组织地方政府信保基金及企业保证金的归集和收 缴;(三)加强与现有合作银行开展信保基金担保贷款业务,主 动开发对接其他商业性银行参与,扩大合作范围;(四)受理合作银行提供的增信贷款业务,按市场化方式独 立开展担保审核业务,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五)发生局部卖粮难等特殊情况时,按省基金管理领导 小组要求,对指定区域、指定企业提供信保基金增信担保;(六)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开展贷后监管工作;(七)核实信保基金的划拨、到期清算等;(八)定期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信保基金增信担保业 务运行管理情况。出现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保证损失时,要会同合 作银行审核保证损失,查找损失原因,分清责任
6、,提出处理意见, 并及时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九)协助贷款发放行依法向被代偿企业共同追索,并负责 代偿支付;(十)执行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信保基金归集第六条信保基金规模。吉林省粮食信用保证基金总规模8 亿元,其中:省政府资金注入5亿元,地方政府及企业自筹3亿 元。信保基金规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第七条 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人在省农发行开设专用账户, 对政府注入信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企业缴存保证金实行动态 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第八条信保基金利息及使用。(一)存款期限和利率标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5亿元信保 基金存款,原则上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存在农发行
7、开户行,存款利 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也可采取 更长期限定期存款,农发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更优惠利率。 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存款,合作银行应给予优惠存款利率。(二)利息使用。信保基金产生利息(包括省政府出资产生 的利息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缴存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不计入信保基 金的资本金,利息收益一年一清算(按粮食生产年度,每年10 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由省级财政部门 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信保基金委托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基金管 理人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对基金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委托 管理协议有关约定据实结付。企业缴存保证金利息,待结清增信 贷款本息后如数返
8、还。第九条信保基金归集。(一)省政府注入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归集到位。(二)地方政府缴存的信保基金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三)企业缴存的保证金按合作银行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核定 担保贷款额度5%-10%的比例缴存,并实行动态管理,即:基金 管理人出具担保函前,贷款企业按规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入基金管 理人指定账户即可。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资金, 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客户资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预 收货款)、职工及社会集资款等资金。第十条 保证金退出。信保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贷款行收回信保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企业可申请 原额退回保证金(如贷款企业缴存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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