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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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决策部署,准确掌握耕地现 状变化及耕地质量建设引起的耕地质量等别变化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GB/T28407- 2012,以下简称规程)等 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耕地质量等别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按照标准耕作制度,根据规定的 方法和程序,通过对耕地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的反映耕地质量优劣程度的指 标。按照规程规定,我国耕地质量划分为十五个等别,一等最优,十五等 最劣。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质量监 测,包括新
2、增耕地、旱田改水田、耕地提质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耕地质量等 别评定与质量监测工作。第四条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循规程及相关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 方法步骤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工作。(二)延续性原则。等别评定的因素指标区、标准耕作制度、指定作物、光 温(气候)生产潜力指数等基本参数沿用耕地质量等别补充完善成果。(三)重点突出原则。主要对耕地利用等别进行评价和监测,突出耕地产能 变化和质量变化。(四)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评定工作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第二章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别成果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依据确定的分等因素、因素权重和相关参数,
3、采 用因素法对耕地质量等别进行的评价和判定。第六条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内容包括确定指标区、划分分等单元、调查分等 因素、因素指标量化计算、确定耕地质量等别。第七条指标区确定。根据规程及相关标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东 部山区、西部平原两个指标区,逐步探索细化分等因素指标区。第八条分等单元划分。分等单元是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划的基本空间单位, 单元内部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分等单元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划分。第九条分等因素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与监测,必须在开展各项专业调 查的基础上确定分等单元的各因素值。土壤有机质含量、表层土壤质地、排水条 件、盐渍化程度、地形坡度、有效土层厚度、障碍层距地表深度、土壤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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