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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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指导意见(试行)为提高我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促进产地加工炮制一体化发 展,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从源头上管控中药质量,推动吉 林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我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提出如 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 于中医药守正创新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 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要求,提升我省中药材 质量,提高中药材产业市场竞争力,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
2、确保人 民群众用药安全。二、适用范围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是指将采收新鲜的中药材切制成片、块、段、 瓣等,虽改变中药材形态,但未改变中药材性质,且减少了中药材干 燥、浸润、切制、再干燥的加工环节,一定程度上保障中药材质量。 本意见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在吉林省自建、委托、购买产地趁鲜切制 中药材的各种行为。三、工作任务以吉林道地中药材为主,依据中国药典吉林省中药饮片炮 制规范收载的允许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以及其他适合趁鲜切制的 吉林道地中药材品种,制定吉林省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 (附件)。根据省内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情况,定期增补和调整吉 林省产地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目录。(二)健全质量标准体系
3、结合我省中药材种植以及产地趁鲜切制实际情况,对产地需要趁 鲜切制的中药材品种,由生产企业自行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 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即中药材产地鲜制品标准,作为企业标准试 行。鲜制品标准应具备充分试验数据支持,除形态指标外,其它相关 指标不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其切制加工工艺应经过试验或试生 产验证确认。(三)规范产地趁鲜切制行为1 .药品生产企业可自建产地加工车间加工、委托产地加工企业加 工或从产地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产地加工企业)购进趁鲜切制药材用 于药品生产。2 .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对趁鲜切制的管理,应当把产地加工企业作 为本企业前处理的延伸,制定趁鲜切制加工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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