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docx
《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吉林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条例第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活 动,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二条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坚持在保护中开 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将矿 产资源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技术研 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采矿、选矿、冶炼以及尾矿和资源 二次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
2、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 理工作。弟八杀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规划管理。矿产资源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法律规定应当编制行业 规划的,按照法律规定编制,并纳入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应当综合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其他自然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 关系。第七条省、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矿产资源 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 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市(州)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矿产 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矿
3、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 护等专项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本行 政区域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 上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种和优势矿产,省专项规划应当作 出保护性或者限制性开采的规定。重要的矿泉水产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区,并做好专项 规划。第八条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第九条除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地区以外,非经省人民政 府同意,不得在居民生活聚集区、
4、校园、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高压 供电网线一定距离以内开采矿产资源。第十条采矿权申请人必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包括资源储量情况、开采布局、开采 方案、选矿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其费用等内容。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不得擅自改 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确需改变的,须经原审查机关同意。第十一条矿山开采规模应当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禁止大矿小开、同一 矿床多家开采。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建立健全地质测量规章制度,配备地质、测量、采 矿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的技术管理。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不适用前款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保护 条例
![提示](https://www.001doc.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