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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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标准(试行)一、总则为全面贯彻实施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规范全省矿山地质环境 恢复治理工作,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研、实施方案或设计 编制、工程竣工验收的技术依据,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亦可参照使用。二、引用的规范性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223一一2011);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一2004);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一一2002);泥石流灾害防治工
2、程及设计标准(DZ T0239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吉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一TD);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0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L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 益的原则。矿山开采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矿山企业负责恢复治理。2 .以人为本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 危及
3、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3 .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矿山建设应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同步规划、实施及发展,确保被破坏的 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及时治理,提高矿区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4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其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 制宜采用多种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5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 准的规定。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象L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造成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 地貌景观破坏等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
4、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范围,不仅限于矿山开采区,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区域。3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土地复垦、矿井灾害、尾矿库及“三废”治理等,应按相关规范、标准治理, 并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管。五、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L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 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4 .矿山开采导致的含水层破坏已采取工程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地下水资源得到保护。当地生 活、生产用水己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5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已进行了综合治理,被损毁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矿山地质环 境与周围环境相协
5、调。六、矿山地质灾害治理标准L崩塌、滑坡治理(1)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 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地貌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 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己作一般性治理;(2)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 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3)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文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 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安全等级、荷载强度及稳定性系数、施工质量等符合滑坡防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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