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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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提高工 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吉林省矿资源储量管 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 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的和只能用 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均须遵守本 办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由国土资源部认定的评审机构组织 实施第四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依据国家或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 准、规范和规定执行。第五条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范围:(-)矿产资源勘查获得的,以及申请采矿权所依
2、据的矿产资源 储量;(二)矿业权变更、出让、转让或矿山企业分立、合并、改制所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三)矿山停办、闭坑时提交的尚未采尽的和准备注销的矿产资源储量;1(四)矿区范围内因矿山开采、生产勘探、改变矿产工业用矿床 工业指标或其他原因引起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国土资源行品、管 部门认为需要分割、核实的矿产资源储量;(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于评审的其他情形第二章申报及受理第六条申报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应区别情况回评审机构提交以下 材料:(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二)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三)勘查或开采许可材料;(四)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3、(五)矿业权人和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资料具实性的书面承诺;(六)地质勘查工作野外验收意见;(七)工业指标推荐书;(八)评审机构要求提供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材料。第七条评审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 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受理单。不予受理的,评审机构应当说明理 由。第三章评审第八条评审机构受理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 成评审工作。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简单报告10个工作日;制量规模 为中型的和小型复杂报告15个工作日;储量规模为大型的报告20 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由评审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 评审工作时间可以延长5-1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及现场实地调查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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