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立探矿权出让工作管理办法.docx
《吉林省新立探矿权出让工作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吉林省新立探矿权出让工作管理办法.docx(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附件吉林省新立探矿权出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探矿权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探矿权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找矿突破战略行 动,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 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及当前我省矿业权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吉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固体矿产新立探矿权出让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吉林省新立出让的探矿权应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 让工作应坚持市场竞争取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第四条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地质勘探费项目、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等国家和省财政出资勘查 项目可以
2、采取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一)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 产地需要的探矿权;(二)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需要进一步勘查的;(三)有效采矿权深部探矿、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不宜 再设置新的矿业权的毗邻区域。申请已设探矿权需要整合或因整体勘查涉及周边零星资源扩大勘查范围和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 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所扩范围原则上不超过现有勘查区块或采矿权面 积的25%、且一般不超过2平方千米。如果确需超过2平
3、方米长或现有勘查区块面积25%的,要 严格审查,并且专家论证结论必须为该区块不宜单独设立探矿权。第六条除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外,吉林省新立探矿权全部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竞得者按竞价结果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后,依法办理勘查登记手续。第七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新立探矿权,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区划。(二)勘查区块范围内矿业权无争议;以往设置的探矿权已注销并按规定编制了地质报告和汇交 地质资料,以往设置的采矿权已注销并编制了闭坑地质报告和汇交地质资料。(三)勘查区块与各类保护区不重叠,在生态保护红线以外,不属于禁止和限制勘查开采区。(四)探矿权申请人或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吉林省 探矿 出让 工作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