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政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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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等相关政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 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 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 31号),现就扩大政策实施范 围、延长缓缴期限等问题制定本实施办法。一、缓缴社会保险费第一条适用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 路铁路运输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的基础上, 扩大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见附件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 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 部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
2、社会团体、基 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 参照执行。第二条实施期限: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费款所属期 为2022年4月至12月。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7个缓缴扩围行业、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的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 所属期为2022年6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 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第三条缓缴申请: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 可自愿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制, 参保单位可自助办理缓缴申
3、请,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1 .参保单位自愿申请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登录“吉林省社 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 网厅”,点击办事,选中“公共服务”后点击“单位缓缴申请”。 或在“服务网厅”选定“单位经办网厅”,点击“单位缓缴申请”。2 .进入页面阅读申请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告知承诺书, 仔细阅读,同意告知承诺内容后,点击“确认”。3 .录入单位基本信息,选择参保单位所属行业类型、申请缓 缴险种类型、缓缴费款所属期开始结束时间、缓缴数额、缓缴 原因。4 .申请缓缴信息确认无误后,选择“申报”,完成单位缓缴 申请。第四条审核确认:1 .参保单位完成缓缴申请后,参保地社保局应及时建立申请 缓缴参保单
4、位的信息台账,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险种及属期、缓缴期限、缓缴数额、 人数等信息。2 .参保地社保局每月汇总台账信息后,将申请参保单位名单 及相关信息报送至同级政府。3 .同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审核程序要简 化程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原则上应于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4 ,完成审核确认后应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至参保地社保局, 及时为企业办理缓缴业务。第五条缓缴办理:1 .参保地社保局按照审核确认结果,对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 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对审核未通过的 参保单位不予办理缓缴业务,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参保单位
5、。2 .审核确认期间,参保单位三项社保费暂按承诺办理缓缴, 待审核确认完成后,按照相应政策执行。3 .原已申请缓缴费款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可再次申请缓缴 延续至2022年12月。第六条 缓缴报备:参保地社保局每月3日前将上月办理缓 缴企业名单及情况报省社保局汇总,省社保局将上述缓缴信息 传递给省税务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第七条补缴费款:参保单位提前结束缓缴的同一年度内不 再接受二次缓缴申请,缓缴的养老保险费应在2023年上半年逐 月补缴,每月至少补缴缓缴总额的1/6。有条件的企业可提前一 次性补缴,按规定补缴的免收滞纳金。二、一次性扩岗补助发放第八条 适用范围:统筹区内所有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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