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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渡过难关若干措施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 策部署,全力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渡过难关,更好发挥个体工商 户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措施。一、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严格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 要求,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符合复工复产规 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相关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列入保供名单。优先支持居民 生活必需品和复工复产供应链的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允许个体工商 户线上接单、线下无接触配送。(省商务
2、厅等部门负责)(三)保障用工需求。合理优化、简化员工返岗工作流程,对符 合返岗条件的员工不得增设附加条件。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主动为个体工商户用工提供服务。鼓励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 场活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四)强化物流保障。通过为个体工商户发放车辆通行证、人员 出入证等方式,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开辟交通运输绿色通道,保证 供应链稳定。(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五)开通个体工商户纾困热线。开通个体工商户纾困热线 400-897-5500,及时提供纾困政策、员工上岗、生产物资采购、生活服务保障、融资贷款服务、健康码使用等方面的政策咨询、诉求反映、问题收集、转办
3、督办服务。(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六)减免房屋租金费用。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个体工商 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 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 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鼓励百货、商超、专业店、商业综合体 和商品交易市场等减免业户租金和管理费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下调外卖平台服务费。引导美团、饿了么互联网平台企业 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商户,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给予阶段性服务费补贴。(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八)实行税费减免。自202
4、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 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 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 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 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省财政厅、省税 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上述税收政策依据:发改财金(2022) 27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九)减、缓、返社会保险费用。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 1%的缴
5、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下调5096。由 从事零售、餐饮和旅游的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缓缴失 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以单位身份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不裁员、少裁员的,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三、便利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提供便捷高效市场准入服务。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网 上办理登记服务,简化登记流程。深化“证照一码通”改革,做好营 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支持 个体工商户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到政府部门、街
6、道社区、银行网点等办 理业务,不得强制要求其提交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 业执照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省市场监管厅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 工负责)(十一)适当延长许可期限。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许 可证到期申请延续,生产条件未发生改变并做出承诺的,可以免于现 场核查。从事餐饮的个体工商户许可证过期或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 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2022年 3月10日以后到期的,可延期使用至疫情解除后60日。因疫情不能 按时换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换证期限顺延90日。 (省市场监管厅负责)(十二)因地制宜发展“地摊经济”。对销售农副产品、
7、日常生 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 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 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予以豁免登 记。(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负责)四、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服务力度(十三)多措并举促进消费。落实省级消费券奖补政策,扩大消 费券促销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单位名录库”中个体工 商户参与消费券促销活动。疫情结束后在符合城市管理规定前提下, 允许个体工商户利用周边场地开展小规模室外促销活动,无需事前审 批。(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保障个体工商户水电气供应。对2022年3月、4月欠 缴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经申请审核通 过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欠费交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 5月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严重、 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调查研判还 款能力、还款意愿,灵活调整还款安排,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已有贷 款到期的优先续贷,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省地方金 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 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