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计划调整和修改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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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工作规则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吉林 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 2号)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工作规则。一、省政府审批或由省政府原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审批 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报国务院 审批的中心城规划调整和修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 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规 模、结构和布局安排。因项目建设选址
2、在有条件建设区需要调整建设用地规模 边界的,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对 规划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规划调整)。因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或因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发 生重 大变化,经评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 性指标、调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及对空间布局进行重大调 整等,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方可对规划进行修改(以下简 称规划修改)。省政府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修改不得涉及基本 农田布局调整。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与修改,必须遵循依法依规, 从严从紧、规范常公开的原则,加强公众参与监督,切实保护 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除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所作规划调整和修改
3、 外,每个县(市、区)要在开展定期规划实施评估的基础上, 根据定期评估结果,适时开展规划修改。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划 调整;(一)在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调整建设用地规模边 界,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其空间布局在有条件 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五、规划调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织调 整方案,并组织有关方面进行论证和听证。(二)呈报申请。省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 方案,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 核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向省国土资源
4、厅提出申请。省政府授权市(州)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 方案,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 提出申请。(三)方案审查。受理申请机关对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审查,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的意见, 并函复申请机关。(四)成果备案。规划调整获批7个工作日内,将规划 调整整批准文件和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报送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五)数据库更新。规划调整获批7个工作日内,县(市、 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调整后的规划数据库提交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规划调整批准文件审查无误后,予以入库更 新。六、申请规划调整需提交以下材料:(
5、一)调整规划的请示;(二)规划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原因、涉及项目基本情况, 调整方案涉及的用地总面积,调入调出地块位置、坐标、面积、 现状地类面积,是否涉及基本农田,是否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等,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调整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提供建设用地规模边界 调整表(见附件);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 的规划调整,提供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四)标注调入调出地块位置的调整前后1: 1万比例尺 乡级上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含电子图件)。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规划 修改;(一)未列入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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