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201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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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三级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医院财务制度、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公立医院财务和预算管理的指导意见(财社201526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吉林省三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经济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医院总会计师制度,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医院管理中的作用,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院长分管医院财务管理、预算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医院的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第三条总会计师依法对院长负责,院长应当支持
2、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设置总会计师的医院,在院行政领导成员中,原则上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所属(管)三级公立医院必须按照本办法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公立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总会计师的设置条件、职责、权限和任免、奖惩,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局)、中医药管理局或举办部门依法对总会计师设置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总会计师任职条件第七条总会计师须具备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实守信。(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决策能力。(三)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财经法
3、律法规、政策制度,现代管理知识以及卫生计生行业的制度和业务,全面掌握财务、会计、金融、税收、物价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四)取得中、高级会计师业务职称任职资格,原则上在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担任正职至少三年。担任省属(管)公立医院总会计师的,需取得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三年以上。(五)在财政、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主管部门从事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可不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及年限限制;已参加或正参加国家及省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经济管理领军人才培养的专业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总会计师职责第八条总会计师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
4、制度,依法保护国家财产。第九条总会计师职责主要包括下列具体工作:(一)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财会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二)制定医院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医院内部控制制度。(三)科学合理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定资金使用方案、合理有效使用资金。(四)实行成本核算,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努力降低消耗,节约费用。(五)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对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六)开展医院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制定财务风险预警方案、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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