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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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维护广大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发挥医疗救助的社会效益,根据吉林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市民政局领导下,由市社会救助事业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第三条市社会救助事业局作为城乡医疗救助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政策;(二)指导各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开展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三)负责与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四)负责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
2、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五)资助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六)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七)负责研制、开发、维护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A)负责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解释工作;(九)定期不定期地采用广播、电视、网站及宣传单等形式,开展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第四条管理机关或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二)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拒不审批的或者无故拖延的;(S)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五条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待遇的低保对象,情节较轻的由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救助金,取消其医疗救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条对医疗救助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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