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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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粤12刑终11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女,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因本案于2018年9月24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粤XX刑初1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上诉人XX的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XX,上诉人XX明确表示自行辩护,不需要指派法律援助
2、律师为其辩护。本院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XX到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租赁一辆车牌号码为粤HXXXXX的丰田牌凯美瑞小汽车,并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取车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还车日期为2015年12月5日,租期3天,租金为411.84元/天,被告人XX当日交纳租车押金8000元,并支付3天的租车费用共1235.52元。后被告人XX将该小汽车转交“张某俊”的朋友“肥仔”用作债务抵押。2015年12月3日,XX公司发现该汽车的GPS定位装置被拆除,且无法联系被告人XX,随后XX公司找到被告人XX,但被告人XX在
3、没有告知XX公司的情况下变更联系方式,再次下落不明。经XX市XX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丰田牌凯美瑞小轿车在鉴定基准日(2015年12月4日)的价值为1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及立案时间。2 .人口信息查询资料,证实被告人XX的人口信息情况。3 .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XX系被动归案,没有自首情节。4 .租车合同及收据,证实被告人XX在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案涉汽车及交纳押金、租金的事实。5 .机动车登记信息,证实涉案丰田小轿车为XX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机动车状态为违法未
4、处理。6 .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XX未提供“张某俊”以及“张某俊朋友”的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因此公安机关无法查找该两人。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的陈述(XX公司股东),证实:其开了一家叫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出租公司。案发当日被告人XX过来其公司租了一辆粤HXXXXX丰田凯美瑞小汽车,租期3天。到应还车当日XX都没有还车,电话也联系不上,其在凯美瑞小汽车上安装的三个GPS跟踪定位装置也被人故意拆掉了,其怀疑被人诈骗来派出所报案。该车是2012年款的丰田凯美瑞小汽车,价值14万元。附辨认笔录,吴某辨认出被告人XX。三、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明的证言(XX公司员工),证实2015年12月1日一名
5、女子到其工作的XX汽车服务公司租车,所租车辆为一辆粤HXXXXX丰田凯美瑞小汽车,双方以每天4.84元(折后)价格签订了租车合同。交完定金后,车辆交给女子使用。到了12月3日晚上20时许,其发现装在汽车上的GPS跟踪定位器被人为拆除。当时马上联系女子,但电话已经停止使用。我们发现丰田汽车定位器被拆除后,就将此情况上报信租会。2015年12月4号左右,其到汕尾找到XX,XX说因为欠钱把车交给其他人了。后来其利用XX引出那个取车的人(具体名字不知道,以下称“上家”),打算取回车辆,但上家出现后又逃跑了。之后其带XX一起回到XX,一个星期后XX没有告知其就离开黄岗出租屋,其打电话给XX,她电话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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