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细则32页 精品.doc
《管理制度-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细则32页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管理制度-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细则32页 精品.doc(32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莱州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为规范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强化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登记暂行规定、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的通知、烟台市卫生局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一、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一) 受理范围:床位不满100 张和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
2、院、民族医医院;烟台市卫生局下放的专科医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二)办理程序: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对医疗机构建筑设计进行卫生学审查,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集体审议决定后,报分管局长审批。对审批的医疗机构,出具批复文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报烟台市卫生局备案。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审查时限不受办理时限限制,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三)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均不含资料补正时限)。(四)需要提交的资料:1.申报资料目录;2.筹建单位或筹
3、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文件;3.筹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指定或任命文件;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5.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内容);6.选址报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内容);7. 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8.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9.资信证明(附表1)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立医院出具资信证明,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0.名称中含有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的,提交该单位或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11.由两个以上单位、组织
4、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资或合作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12.涉及国有资产投入或租赁的应提交资产所有者的同意投资或租赁的批复文件;13.涉及转制的提交机构设置人及有关部门同意转制的文书;转制协议书及有关资产、人员安排的说明;拟转制机构资产评估报告;14.烟台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一)受理范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和由烟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下放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二) 办理程序:1.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受理;2.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资料初审、组织卫生监督所及医学会专家现场验收、考核,
5、出具资料审核及现场审核意见;3.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4.审批通过后,医政科进行公示、出证、存档、完成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审核录入。(三)办理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45日内完成(不含补正资料时限)。(四)需要提交的资料:(同时购买或录入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并提交电子申请)1.申报资料目录;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按填表说明填写);3.有效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及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5.医疗机构建筑平面图和科室分布图(其中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室)、静脉用药配置中心平面图单列);6.资信证明(附表1
6、)或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单位资质证件复印件;7.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目录;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附表2),另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任职务的免职文件及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3);9.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各科室人员名录(附表4);10.建设项目(医疗用房)卫生学评价报告;1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报告及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相关验收证明;12.医疗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名录清单(附表5);涉及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13.开展放射诊
7、疗服务的,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按照放射诊疗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前申请办理)。14. 烟台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医疗机构校验医疗机构校验期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执行,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届满的3个月之前主动申请校验。(一)受理范围:莱州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二)办理程序:(同步进行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电子审批程序)1.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受理;2.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资料初审、组织卫生监督所及医学会专家现场验收、考核,出具资料审核及现场审核意见;3.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进行复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批;4.审批通过后,医政科进行公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管理制度-莱州市卫生局医政科医疗机构行政许可管理规程细则32页 精品 管理制度 莱州市 卫生局 医政科 医疗机构 行政许可 管理 规程 细则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