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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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推进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南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商品或有偿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利用建(构)筑物(公共或者自有)、道路、场地、空间等,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造型等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二
2、)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户外广告;(三)利用飞艇、气球、气模拱门等悬挂、绘制的户外广告;(四)利用公交站台、出租车停靠站、路名牌、公用电话亭、报刊亭、阅报栏、供电杆、垃圾箱、路灯杆(景观道、主干道除外)等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五)利用其它公共设施、公益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第四条户外广告泊位是指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批准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及其附着于建(构)筑物和设施的空间位置,以及各类户外广告媒体所占用的城市空间位置。第五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组织编制、评审、报批。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户外
3、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法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二章设置审批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第八条审批机关对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第九条户外广告设置批准后,广告内容由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第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应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广告,设置者要求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户外
4、广告设置审批有效期届满,由设置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前30E1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二条为保障公共利益,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审批机关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审批决定。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及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并与城市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原有功能,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下列区域或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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