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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票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票据管理,规范票据行为,做好票据 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及河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发放的票据和 内部收据。主要包括:河南省医疗门诊(住院)收费票据(电子)、 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 往来结算票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及其他财政票据。第三条 内部收据指与服务对象及医院内部发生经济往来, 在医院内部使用的收款凭证。第四条 财政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验旧购新” 的购领制度。第五条 本单位指定票据管理人负责财政票据的领取、核
2、销 等工作,确保票据领、发手续齐全,责任到人。第六条根据医院当前经济业务,可使用票据种类包括:医 疗门诊收费电子票据医疗住院收费电子票据行政事 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 用发票内部收据。增值税普通发票等。第二章组织机构及权责第七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医院所有票据的领取及 购买。第八条 财务科设置票据管理岗,负责所有票据的领购、发 放、保管、核销和销毁管理,并设置票据管理台账,准确记录票 据领购、发放和使用、结存、保管等情况,确保票据安全、规范 使用;按照财务岗位不相容原则实行专人负责,按不同种类票据 分别建立登记簿,严格登记管理制度。第九条领用部门需实行专人领用,专人保
3、管,领用时需有 责任人签字,保证票据的安全使用。第十条由票据管理人员,在医疗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里的票 据分发窗口,依据业务量进行分发(南/北院区)。第十一条 财务科凭票据领购证向市财政局票据处提出申 请,提交申请函,详细列明领购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使用范围 等。第十二条医院领购的医疗收费票据分院区按业务量进行发 放。第十三条财政票据领用程序(1)提出票据领用申请。财务科票据管理岗根据医院票据存量、使用情况,提出财政票据领用申请。(2)财政局票据中心审核通过并发放票据。财务科票据管 理岗根据领用计划到财政局票据中心领用票据。(3)在医院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票据入库确认。财政票据领 回后,财务科票据管理
4、员根据各收费处业务量,在系统中进行票 据分发。第十九条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电子发票均由财务 科税务会计携带增值税发票领购簿与税控盘到税务办事大厅申 领。第三章票据的使用与保管第十四条本单位在启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 号、重号等残损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由票据使用人向票据管 理岗报告。第十五条票据使用部门应按照财政票据编号顺序和规定 用途使用,原则上从小号用起,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 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涂改 无效。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 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备查,不得涂改、挖补、 擅自销毁。第十六条
5、票据使用流程:(1)收费室收费员提出票据领用。(2)财务科票据管理岗根据收费员票据领用申请发放票据,门诊、住院收费票据通过HIS系统发放。(3)收费室收费员根据岗位需要领用票据并进行核对,核 对无误在收费票据领用记录登记表上签字确认。第十七条本单位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 销毁、涂改票据;不得串用票据,不得将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 代。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第十八条本单位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存根,不得擅自 损毁。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当妥善保管票据,不得遗失。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及票据管理人员要对收费票据的领购、 使用、保管、销毁等工作进行不定时的督检。各班组长和票据使 用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检 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对于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按照 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第二十一条 票据领用人和使用人因遗失行为造成不良影 响和后果,由票据领用人和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情况严重 的,将按照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院财务科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