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福建省消防条例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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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编印二二年十月目 录1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12福建省消防条例-9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闽常20XX51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的公告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消
2、防条例的决定(20XX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六条合并修改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完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经费;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特大火灾的扑救和查处。”“第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铁路、民航、港口的消防工作,各自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的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3、其规定。”二、第七条修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障消防安全工作必要的经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四)督促、检查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义务消防队;(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七)组织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消防安全责任人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确具体职责分
4、工。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承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持有设计资格证书,并建立消防设计自审制度。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四、第十二条修改为:“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发包人、出租人或者委托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
5、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建筑物,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职责,确定一个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统一管理,也可以共同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或者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通道。安装防盗设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六、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经确认属于见义勇为的,依照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给
6、予奖励。”七、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火灾危险性大或者公安消防队(站)责任区保护范围外的大中型企业,乡镇企业集中、集贸发达、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区、科技园区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解决,受益单位应当适当分担。”八、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组织,配备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本单位、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专(兼)职防火员,负责消防安全的日常工作。”九、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
7、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安消防必要的业务经费,使消防装备等公安消防设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的费用以及火灾技术鉴定费用,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后,由火灾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执行任务的专职消防队的消防车免缴通行费。”十一、删除第二十三条。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逾期未消除的,可以公告示警;必要时,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十三、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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