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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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 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自2016年1月I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 理办法(财会字(1998) 32号)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的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的有效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同时为了加强医院会计 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 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 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 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
2、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 电子会计档案。第三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 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 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各岗位的财务人员负 责本岗位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会计年度终了,统一由会计 档案岗人员进行分类、汇总及存档。第四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 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本医院基建会计档案;(五)经鉴定未到保管期需抽出单独立卷的会
3、计档案;(六)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 申报表、社保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 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第五条财务科和医院档案管理部门主管医院会计档案工作,制定相 关内部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组织机构及权责第六条单位的财务科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 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第七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财务科 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实需推迟移 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财务科临时保管会
4、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 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如果单位没有专设的会计档案 管理机构,可从本单位财务人员中指定专人保管,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 计档案。第八条财务科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并登记,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 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第九条 财务科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 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5、第三章会计档案种类及管理要求第十条会计档案的种类(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 簿、其他会计账簿。(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册等其他应 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 计档案销毁清册。第十一条医院会计档案的管理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第十二条医院每月、每年形成的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经过严格的审 核、整理,按程序编号订装成册、归档管理。第十三条对会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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