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培训资料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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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学习培训资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实施10多年来(1995、12、8),对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提高税务稽查执法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原规程在新的条件下已经出现了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无法衔接和协调,缺少一些必要规定,在执行过程中较难把握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程指导工作实践作用的发挥,无法很好地适应新的稽查模式以及CTAIS稽查程序的应用,基层对此反应较大。总局稽查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部分人员修改论证规程。从20XX年7月起,两次发函向各地税务稽查部门征求意见,两次召集部分地区稽查局长进行专题座谈,并于20XX年1
2、月提交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讨论,然后多次集中起草人员仔细研究各种意见。之后,将修改稿征求总局18个司(厅、局、中心、所、协会)意见;对单位所提的多数意见已经吸收规程;对因技术、规范、体例等未能写入规程的少数意见,将在总局其他相关制度中规定。修改规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继承和发扬原规程科学合理、贴近稽查工作实际等优点的基础上,尝试对涉及稽查业务的已有规定进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力求解决稽查实际工作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力图达到规范稽查管理、提高稽查工作效能、强化监督内控机制、有效防范稽查执法风险的目的,从而更加充分体现合法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修改后规程着重从五个方面进行重点学习:一、
3、关于修改条款、章节调整,修改目的及其依据;二、进一步明确税务稽查内涵、遵循的原则;三、强化稽查内部监督控制、预防职务犯罪;四、税务稽查四个环节修改的主要问题(选案、检查、审理、执行);五、强化稽查案卷管理。一、关于修改条款、章节调整、修改目的及其依据(一)修改条款与章节调整修改后的规程共八章八十条,包括总则、管辖、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案卷管理和附则。其中:对原规程单独修改的有36条、合并修改的有11条、新增条款和从原规程分离新增内容的有31条、直接引用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2条。与原规程的七章六十条相比,其章节重点作了如下调整: 1、将原规程的第二章“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及管辖”中的管辖分
4、离出来,列为专章进行规定,本章(管辖)共四条,独立成章使得规程的结构更加合理、工作流程更加清晰 。主要考虑: 税务稽查的管辖是对稽查局之间检查职责范围的划分,是稽查执法的职权依据,管辖的确定是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的基础和前提。稽查管辖一般与纳税人及税种征管管辖相对应,但对某类税收违法案件也有不对应或不完全对应,而且会在征纳之间以及税务机关之间发生争议,影响案件查处。因而,需要有针对性做出规定。 原规程将管辖的相关内容与稽查对象确定放在同一章,无法很好体现税务稽查以案件、以税收违法行为作为驱动因素来确定管辖的理念;无法很好体现先确定管辖,再进行选案,然后进行检查的整体流程性;同时,也不
5、能很好适应推进分级分类稽查等管辖的特殊形式的需要。因此,将其独立于后续的体现稽查具体流程的章节之外,以现今已经比较明确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为基础,再加上对无法确定税收征收管理范围情况的规定、分级分类稽查情况的规定、上下级之间管辖关系的规定以及管辖争议解决的规定,使得稽查管辖的内容更加准确、合理、完整和全面。具体条文修改有: 规程第十条对原规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合并修改。一是充分考虑税务稽查管辖受所属税务局征收管理范围的制约;二是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管辖(原规程第十五条中规定:发票案件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如: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等发票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稽
6、查局查处,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具体如何确定管辖,应当以有利于查处和打击违法行为原则而定。规程第十一条对原规程第十六条进行修改。规定税务稽查管辖权争议解决机制,“逐级”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解决。新增了第十二条实施分级分类稽查。考虑“分级分类稽查”作为管辖的一种特殊形式,就全国而言,其内容还缺乏统一,难以规范,因此只作原则性规定。规程第十三条对原规程第十七条进行修改。规定上下级稽查局之间的税务稽查管辖关系。将原规程“下列案件,可由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查处”修改为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
7、税收违法案件。不对具体案件情形一一列举。主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XX108号)“对跨地区的大案要案,上级机关要直接指挥和组织协调,有关地区要积极协助主办部门调查取证”的规定和本规程第十条“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规定。增加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的规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XX28号)贯彻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规定:下级稽查局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时,应经稽查局所属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报告应载明被查对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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