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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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管理,规范蒙药制剂调剂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XX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XX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办法以及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医疗机构蒙药制剂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分局,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职责负责本
2、管辖或区域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蒙药制剂的,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调剂使用的蒙药制剂必须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由调出方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并依法取得制剂注册批准文号或者传统工艺配制制剂备案号。第五条调剂使用的调出方必须是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蒙医医疗机构;调入方必须是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开展蒙医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调入品种适用范围应与调入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凭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凭蒙医执业医师、蒙医执业助理医师或经注册的蒙医乡村医生的处方
3、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第六条申请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应当由调入方填写医疗机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申请表,向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一)调入方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二)调出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调入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备案证明性文件复印件;(三)制剂调剂双方签署的调剂使用合同,合同应包含配制、运输、储存、使用等重点环节的质量保证内容;(四)拟调剂制剂品种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实样;(五)调出方出具的拟调剂品种首批次自检报告书;(六)调出方近2年配制制剂质量管理情况及接受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情况;(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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