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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工作制度为加强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范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提高医 务人员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健委医务人员 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 制度,具体如下:第一条:本制度规定所称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是指医院按照医 务人员执业标准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成绩和业务水平进 行的考核。第二条:医院医、技、护、药等医务人员的定期考核工作适 用本制度。第三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第四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每一至两年为一个周期,考核工 作应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第五条:医务人员定期考核包括职业道德评定、工作成绩和 业务水平
2、测评。工作成绩、业务水平测评由医务部考核,职业道 德由纪检监察室考核,考核总评结果由人力资源部评定。第六条: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 人员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 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第七条:医务人员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务 人员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 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的情况。第八条:业务水平包括医务人员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 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 和新方法
3、的能力。按临床医务人员的专业、级别考核实际工作能 力与水平。第九条:医务人员考核结束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同时将考 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医务人员。第十条:医务人员行为记录作为医务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 医务人员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一条:良好行为记录包括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院 级以上的奖励和表彰、完成各级政府部门指令性任务、取得院级 以上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 诊疗规范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第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工作成 绩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
4、期内按规定通过医务人员培训 考试考核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 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第十四条:被考核医务人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考 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复核申请。人力资源 部于收到申请15日内组织医务部、纪检监察室对医务人员考核 结果进行复核。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考核周期内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合格情 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部应当直接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并在医务人员考核表上说明:1 .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 .未经批准,擅自在院外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 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3
5、 .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但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 患者生命,实施紧急医学措施的除外;4 .代他人参加医务人员资格考试的;5 .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 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 .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 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 .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 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 疗器械促销的;9 .未按照规定执行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 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0 .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IL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12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3 .违反执业医务人员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考核结果纳入所在科室的年终绩效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