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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篇 总则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各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为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并为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其在生产中能够实现遵章作业,安全生产。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为总方针,以煤矿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为基准,通过实地的检查来识别、分析、控制和消除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尽可能地使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的管理方式是安全质量监察部及下设各科室不定期对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指导,并在半年、年终进行安全验收考核
2、。第五条 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有关证件必须及时进行年检,煤矿矿长、副矿长必须按时参加培训或复训取得资格证书。第六条 各煤矿不可转包生产或将井下掘进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承包。第七条 各煤矿在建设、技改或生产期间都必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第八条 煤矿每年必须制定安全培训计划,每月至少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
3、得下井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九条 煤矿矿长每周至少下井一次,分管安全生产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十五次,安全员、瓦检员跟班作业,其他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每天下井,并要有入井登记及检查记录。第十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每天入井要有登记表并存档。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免费为每位员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手册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第十二条 煤矿每月至少要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研讨会及事故排查会,并记录入档。要开好安全生产例会,并记录入档。第十三条 各单位员工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4、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行业的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对于直接向总公司举报的,经调查属实,公司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奖励。第二篇 组织与制度管理第一章 机构设置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和安全质量监察部,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若干名,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名组成。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监察部。第十五条 各煤矿要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通风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单位一把手担任,组长是各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同时必须配备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年产30万吨以上的矿井视
5、具体情况设特种作业人员若干名,30万吨以下的矿井至少设3名专职安全员,各煤矿必须设2名以上的瓦检员,至少2名电钳工。第二章 各机构及成员的职能、职责第十六条 安委会职能:安委会负责指挥、协调、监督安全质量监察部及各生产单位的安全工作,对安全质量监察部及各煤矿的安全工作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其更加快速、高效地搞好安全工作。第十七条 安委会主任职责:(一)安委会主任由企业法人担任,对本企业所属安全工作负第一责任。(二)遵照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目标,组织召开安全会议,部署安全工作。(三)设立安全机构,安排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各企业的安全工作。(四)对各企业发布安全命令、指示,督
6、导安全工作,并组织每年的安全评比工作。(五)对重特大事故必须进行现场指挥抢救和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六)把安全工作纳入总公司的重点工作中,解决安全工作中重点问题,听取总结安全工作报告。(七)认真组织学习并落实安全法律、法规和各种安全文件和知识。第十八条 安委会副主任职责:(一)协助安委会主任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支持安全质量监察部开展工作。(二)组织所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和知识,结合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三)协助主任做好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
7、组织贯彻落实。(四)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五)组织本公司安监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组织半年和年终的安全生产验收工作。对重大隐患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研究解决或按规定权限向上级有关部门和主任汇报,在上报同时,应组织制定临时可靠的安全措施。(六)主持制定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和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经验措施。(七)对所属企业的设备大、中修计划进行审批。(八)安排安全技措经费,并组织项目按期实施。(九)审批新、改、扩建项目,按“三同时”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不留隐患。(十)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应迅速赶往现场,及时准确的向上
8、级部门及安委会主任报告,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并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十九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职能:(一)安全质量监察部负责对各煤矿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奖惩。(二)当发生安全事故后,制定救灾抢险方案,指挥救灾抢险人员。负责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及事故性质的评定,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做出惩处。(三)提请安全建议。(四)负责各项安全工程的审查。(五)审查各煤矿通风设计,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六)监督各煤矿工程的安全、质量及工程进度情况。(七)审查各煤矿图纸、图表、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各类安全报表。(八)检查各煤矿安全工作情况,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9、九)负责对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十)指导各煤矿规范化开采。(十一)开展安全教育及宣传活动。(十二)检查煤矿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检查持证上岗及劳动用工合同的签订情况。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职责:(一)在安委会主任和副主任的领导下,协助贯彻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指导。(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定期检查、分析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三)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了解现场安全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煤矿及时解决安全问题,有权制止“三违”(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四
10、)督促煤矿制定和贯彻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安全生产记录等档案。(五)协助领导修订管理细则,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制定临时性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六)主持每月一次对安全设备、工具、设施和现场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评分处罚并提出整改意见。(七)审查各企业安全整改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监督各企业安全费用的使用情况。(八)审查各煤矿的安全机构、人员编制、年度设备管理计划。(九)领导部室员工做好本职工作。第二十一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副部长职责:(一)协助部长做好安全工作。(二)监督检查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工作的情况,并向部长汇报检查情况。(三)
11、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了解现场安全状况,并向部长汇报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有权制止“三违”行为。(四)督促煤矿完善和修改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五)协助部长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各种制度的编写和修改工作。第二十二条 安检人员职能:(一)依照国家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二)监督检查各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培训、劳动保护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生产现场和作业场所,有权令其整改,限期解决
12、,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五)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事故责任严重者,有权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和给予经济处罚,有权提出撤销职务,调离岗位等建议。(六)参加煤矿企业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七)做好部长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三条 通风人员职能:(一)负责主持设计各新建,改、扩建煤矿的通风系统,做出详细的通风系统图。(二)负责指导、监督各在建煤矿和生产煤矿的通风工作,要求各煤矿必须按照所批准的通风设计进行通风工程的建设。(三)负责各煤矿通风设备的选型和采购,使各矿的通风设备能够满足其通风需要。(四)每月对各煤矿的通风系统进行一次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通风系统是否安全、合理,
13、通风设备是否完好、可靠,井下空气质量及风速是否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软件是否完整,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安质部部长。(五)协助各煤矿逐月绘制,补充其通风系统图。(六)做好部长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二十四条 各煤矿安检科要经常对其所负责范围进行安全检查,把每月各自单位的安全状况报安全质量监察部。安全质量监察部如发现车间、井下有违章现象,有权停止其作业,发现有安全隐患,应立即通知煤矿有关领导,限期整改,否则停产整顿。如组建矿山救护队时按矿山救护规程细则及股份总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安全质量监察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统一考核验收,并及时通报各单位情况。安全质量监察部每月对各
14、单位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计入年终考评积分内,并在半年、年终进行安全考核验收。第二十六条 各煤矿每年年初要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各种奖罚制度按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细则进行。第二十七条 各煤矿(包括建设项目)的规章制度,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必须健全,当各项制度中如有不适应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时,要及时修改补充,做到合理健全。第二十八条 各煤矿招收生产工人时,必须执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金额不低于1000元。如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出现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从风险金中扣除罚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如辞退工人时,风险抵押金全额退还。第二十九条 各煤矿出台激
15、励机制的同时,首先要相应出台一定的安全措施,并要付诸实施。第三十条 各单位员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发生轻重伤事故后,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安委会。事故调查处理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如有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从重处罚。第三十二条 各煤矿年初要组织有关安全生产人员和工人认真学习新的安全规程,在以后的生产中要严格执行新安全规程。第三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采掘管理第三十三条 各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开采方式进行开采,并且按照制定的区域和相应的采掘比例进行合理生产,实现中央边界和中央分区式通风系统。第三十四条 各煤矿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图纸设计要求进行生产,若因地质变化或其它因素需要变更时,必须报请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严禁滥采乱挖。第三十五条 采用房柱式采煤方式的煤矿工作面和煤柱的尺寸必须按设计要求布置及留设。井筒和主要运输大巷及永久通风巷的保安煤柱必须留足30米,区段回风巷和运输巷至少保留10米的煤柱,运输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留足至少0.8米煤顶,不得随意增大或缩小。若因顶板或地质变化等情况确需改变尺寸时,须报请有关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开采过程中,巷道的帮壁、顶、底板必须平直,不得出现凹凸现象。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