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情况报告.docx
《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情况报告.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情况报告.docx(11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情况报告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完善“四类案件”认定标准,健全对“四类案件”的全过程识别标注、全流程监督管理、全平台技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对于加快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重点内容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和总体思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相统一,不断健全完善与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取得一系列
2、制度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责任制意见),建立了对“四类案件”的个案监督管理模式。即对于“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承办审判组织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视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且必须全程留痕。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2023年印发的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均就完善“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机制作出要求。近年
3、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随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逐步深入,也暴露出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一是有的法院怠于或放松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重点不聚焦,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二是有的法院仅把“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视为院庭长职责,全过程覆盖、多主体参与力度不够;三是有的法院不当扩大“四类案件”范围,变相恢复案件审批制;四是有的法院未有效区分依法监督管理与违规过问干预的界限,院庭长对依法履责顾虑多、动力少,方法不足;五是配套机制不健全,平台建设、分案机制、考核机制与“四类案件”监督管理需要不匹配,没有形成合力。为有效破解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
4、严格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经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的起草主要依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坚持司法责任制改革方向不动摇,对“四类案件”范围只作优化、不再扩大,重申组织化行权、全程留痕原则,防止改革走“回头路”。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重点围绕“四类案件”范围细化、识别流程、监管模式、分案要求、考核机制和平台配套问题,既解决共性难题,又考虑地域、审级差异,避免政策“一刀切”。三是坚持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与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基本精神保持协调一致。二、重点内容(-)关于“四类案件”的范围界定根据实践应用情况和监
5、督管理需要,指导意见第二条适当优化调整了2015年责任制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范围:将“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调整为“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将“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调整为“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将“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调整为“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上述调整的主要考虑在于:一是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并不必然与其社会影响成正比,重大、敏感案件也有必要加强监督管理。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并不局限于群体性纠纷,有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如处理不当,也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波及社会
6、稳定,必须预先做好防控。三是部分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也涉及法律统一适用,不宜将“类案”局限于“判决”。(二)关于“四类案件”识别标准征求意见过程中,部分法院建议以列举形式,逐项明确“四类案件”的具体识别标准,方便司法实践中直接适用。我们认为,各级法院人案规模、案件类型、审级职能差异较大,对“四类案件”的范围确定既不宜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具体,总体上应有利于实践操作和全过程监督。所以,指导意见第三条至第六条以概括方式,明确了认定“四类案件”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第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
7、争议的;具有首案效应的新类型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等敏感案件。其中,“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主要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对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主要指人民法院受案和审理过程中,侦查、公诉机关或者社会舆论对案件定性、处理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合议庭内部有分歧意见,不能视为“存在较大争议”。第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当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
8、会矛盾风险的;具有示范效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实践中,一些案件虽然所涉“人数众多”,如物业纠纷、涉及同一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但多数属于简单系列案,不存在群体性事件或激化社会矛盾风险,不宜认定为“四类案件”。第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主要包括下列案件: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与本院正在审理的类案裁判结果可能发生冲突,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的;本院近三年类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之所以明确“近三年”,是为了合理确定相关案件的范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案件 监督管理 工作 机制 指导 意见 情况 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