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秩序整治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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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市容环境秩序整治的通告净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开展城区市容环境秩序整治集中行动,重点对城区主次干道、广场绿地、居民区、学校、医院、窗口部位等存在的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包括流动商贩占道经营和沿街门店店外经营、加工、制作、摆放、修理、洗车、堆物等;严禁其他影响市容的非法占道行为。二、流动商贩一律自觉进入农贸市场、便民疏导点规范经营,严禁占道摆摊设点,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流动宣传、
2、沿街叫卖。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放区域内按指定的方向整齐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四、城区所有沿街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落实“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不得乱摆乱放、乱泼乱倒、乱悬乱挂、乱搭乱建、乱贴乱画,要始终保持责任区内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善。五、本次整治活动坚持严管重罚的原则,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随意摆摊设点的;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商品及从事维修、清洗等其他经营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建(构)筑物墙面、玻璃橱窗内外或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商业广告巡回宣传的,依法限期清理、拆除,处以5
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标准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于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于2000元以上IOoOO元以下的罚款。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当事人信息一律记入全市诚信体系进行扣分并曝光。六、对阻碍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次行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集中整治涉及到的各镇(街)、村(居)要积极参与,安排专人搞好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向广大市民群众宣传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等行为对城市形象、市容环境和市民生活的严重危害,积极引导舆论方向,教育广大市民群众自觉抵制陋习,带动市民群众提升文明素质,创造良好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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